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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都公司利用破产重整侵吞他人资产两审判决涉嫌枉法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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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lovemm 发表于 2022-4-9 09:07: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设方无力支付千万工程款被诉至法院签订调解书

据受害人张新华向媒体反映:2016年3月10日及2016年4月15日,他与安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该公司马鞍山市四季青服装批发市场A、B、C三个区外立面装饰及A、B、C三个区室外总平交于张新华施工,2017年3月5日完成了该项目A、B两个区的施工,C区因建设方(新都公司)原因无力投资导致停工。2017年5月建设方下发了停工通知,同年6月张新华向建设方递交了已完工程结算书,工程总价为室外装饰14461147.00元;室外总平16627718.47元。截止2017年3月,建设方尚欠张新华外立面装饰工程款4261197.00元;室外总平工程款9827718.47元。后经多次催讨分文未付,张新华无奈根据合同约定起诉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确定欠张新华外立面装饰工程款4261197.00元;室外总平工程款9827718.47元,C区因建设方无力投资给张新华造成各项材料损失赔偿200万元,三项合计:16088915.47元,经双方同意在调解文书上签字确认。

三方协商最终以84套商铺抵扣施工方工程款

法院调解文书生效后,张新华多次催讨,建设方除支付80万元外再未付分文。2017年11月,花山区政府四季青项目监管小组协调,要求张新华拿项目74套商铺抵付工程款。因建设方早将本批商铺抵付给原新都公司总经理王文松,并办理了网签开具全额发票。因王文松去世,继承人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如办理不了就退房。新都公司无力办理房产证也无资金退房,监管小组及新都公司多次找张新华协商,要求其再出资1150万元将王文松继承人名下74套商铺回购新都公司名下。

2017年11月25日,在花山区政府监管小组负责人住建委副主任汪东文见证下,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协议中明确了建设方尚欠张新华工程款1609万元(前期已支付的80万元作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建设方未履行文书内容所应付的违约利息予以冲抵)。另张新华代为新都公司垫付王文松继承人74套商铺回购款1150万元,两项合计2759万元。因王文松继承人名下74套商铺价值仅为2064.97万元,不足张新华的两项款2759万元,经协商在74套商铺外再增加给张新华B区二楼10套商铺235㎡补足两项款2759万元,产权全部网签至张新华名下。协议签订后,2018年1月9日,张新华按新都公司指示将1150万元商铺回购款转付给了王文松继承人,张新华就此完成了2017年和新都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中所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将商铺转卖后施工方未办理过户以破产重整要求收回

2018年1月8日,张新华将84套商铺转卖第三人刘爱美,并于当日出具委托书通知新都公司将84套商铺备案给刘爱美;2018年1月9日,新都公司接受委托并盖章签字,出具通知书给新都公司委托销售商上海轩天实业有限公司,证明上述房产已完成抵付手续为刘爱美办理购房签证事宜;2018年1月8日-9日,刘爱美于向张新华支付部分房款1150万元,剩余房款1609万元双方约定待房产过户手续完善后付清;2018年1月10日-11日,新都公司为刘爱美办理完毕84套商铺所有网签。但直至2018年10月,新都公司尚未给刘爱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告知张新华因新都公司破产重整,所购房产要求全部收回。张新华根据花山区人民法院确认的资产管理人(北京大成南京事务所)、收购人(马鞍山花山区城投)要求根据协议书中所约定内容及计算方式,在债权申报书上签字,并明确告知张新华已将84套商铺转卖给第三人刘爱美,已全部办理完成网签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据。

在参加资产管理人主持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张新华持反对意见,管理人不予理睬,只说少数服从多数。一个多月后通知张新华的债权不予确认。资产管理人也没有与刘爱美有任何沟通和告知,更未通知刘爱美申报债权,之后通过法院强行将刘爱美名下84套商铺网签全部解封。刘爱美找到张新华,万般无奈让刘爱美以购房者身份去资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可资产管理人不予办理申报并告知刘爱美购房者身份不予确认,并且态度强硬告知“你可向法院起诉确认,法院认我就认,法院不认我就不认”。

法院歪曲事实偏袒一方恶意损害侵占他人资产

2019年10月25日,刘爱美无奈之下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新都公司享有2759万元购房债权和1151万元普通债权;2020年11月19日,花山区法院受理后出具了(2020)皖0503民初1146号判决书,否认了刘爱美购房者身份,又承认购房合同有效,歪曲事实载明刘爱美仅用1150万元就取得了84套商铺的对价债权。

张新华以1609万元工程款及代新都公司垫付1150万元74套商铺回购款合计2759万元。王文松继承人也明确收到张新华1150万元,房屋购买价也确认是2759万元,所有证据中均能证实。根据协议内容张新华对以上84套商铺付清了所有房款,对84套商铺拥有买卖与自持的绝对权利,张新华将商铺转卖于刘爱美,并未违反协议中任何条款,收取刘爱美购房款符合协议中约定。刘爱美更无需再向新都公司重复支付房款,仅需凭张新华出具的签约委托和证明已付清所有房款的材料,新都公司经确认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无条件为其办理购房手续并按协议约定新都公司承担备案价值的全部税费。刘爱美与王文松继承人无任何关联,法院却仅以刘爱美支付张新华1150万元房款和支付王文松继承人1150万元74套商铺释放款时间相近为由,认定张新华无能力履行协议内容,却认定为刘爱美支付的1150万元是为了解决王文松的债务问题,明显颠倒黑白歪曲事实,实际上张新华对以上84套商铺拥有绝对买卖和自持的权利及收取支配房款的权益,仅凭张新华收取和支付的时间相近就认定刘爱美仅用1150万元就买断了2759万元的房产,那张新华的1609万元工程款去何处了?

综上所述:新都公司因欠张新华工程款16088915.47元,新都公司用74套商铺抵债。后张新华又为新都公司回收74套商铺支付1150万元给商铺所有人王文松继承人。由于74套房屋不足以抵扣新都公司欠张新华的1609万元及他为新都公司垫付的1150万元共计2759万元,因此又增加10套商铺共计84套房屋,全部属于张新华所有。后张新华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刘爱美,刘爱美办理过户手续时候,新都公司以破产为由要求收回房屋,一二审法院认定涉嫌严重歪曲事实,明显存在利用破产法为由,恶意损害侵占张新华84套房屋资产,给履约方造成1609万元工程款及垫付回购商铺的1150万元共计2759万元不翼而飞无处可讨。因此,我们希望安徽省纪委、政法委、马鞍山市纪委、市政法委等相关部门领导能够对受害人张新华反映的事实进行严肃彻查。督促相关司法部门组成案件联合调查组,依法调查重新审理,并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还受害人张新华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对于此事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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