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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征收林地不去合理补偿,却以“诈骗罪”打压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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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1-12-7 14:2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敖汉旗征收林地不去合理补偿,却以“诈骗罪”打压荒山育林20年的农民,法理何在?

  不久前《汤计典频》曾刊发《治理荒山给你个“大便宜”,发现矿藏撤证又抓你!》一文。说得是内蒙古敖汉旗扣河林村农民刘宏文承包治理荒山20年,植树造林千余亩之后,因为旗政府要在荒山开发硅石矿,在征收他的林地过程中遭遇的种种不公。2020年2月21日,敖汉旗政府在旗长办公会议上明确指示:“要尽快调查四家子镇硅石矿区规划涉及刘宏文承包林地事宜,调查刘宏文是否存在用暴力手段获取林地承包权。”荒山承包已经过去20年了,没能找到这方面的罪证,但刘宏文还是在2020年4月1日,被敖汉旗警方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以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

  按照我国刑法第271条的有关规定,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而55岁的刘宏文是一介农民,职务侵占与他风马牛不相及。我们再来看看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敖汉旗检察院(敖检刑诉[2020]Z22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2月,刘宏文在申请办理《林权证》实地测量时,利用测绘人员对当地环境不熟的空子,欺骗性地将承包合同中的“东至高石砬”边界,扩展为东至210省道,骗取了691亩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经鉴定,这些林木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

  

  这个指控是否成立,我们还得从解析“高石砬”这个地名开始。据百度百科对“砬”字的解释,砬字的本义,是指孤零零的一块竖石。《新华字典》对“砬”字的注释是:砬子,大石块,多用于地名。从一张当地的地貌图上可以看到,高石砬的确是一座孤立的山,呈东西走向。山脚四周是平地和道路,所称的210省道正好从高石砬东面山脚下经过。当地人称此山为高石砬,无疑是指这整座山,所以刘宏文认为,“东至高石砬”与“东至210省道边”并不矛盾。敖汉旗检方将高石砬割裂为东西两半,是“削足适履”地为了把刘宏文往涉嫌诈骗这个筐里装。而我则想问:如果东面至210省道边的691亩不属于高石砬,请问在当地它还有别的名称吗?无论敖汉旗检方在《起诉书》中说有多少证据、证言,程序多么合法,都不能证明那691亩林地不属于高石砬范围。

  先以职务侵占罪将刘宏文刑事拘留,在发现这个罪名实在安不到一个农民头上后,敖汉旗检方又以涉嫌诈骗罪将其批准逮捕。即使这样,案件办理起来还是不那么顺溜,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这是法律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次数的最高限度。一个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如果不是办案人员水平有限,那就是案件本身就缺少认定刘宏文涉嫌诈骗罪的事实和理由。前面说过,诈骗罪诈骗的是公私财物,691亩荒山能算公私财物吗?相反,是在经过刘宏文治理,栽树育林之后才有了价值,这不等于说刘宏文自己在诈骗自己的财物吗?

  

  本案已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起诉,但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十个多月,却迟迟未见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简易程序二个月以内宣判。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很显然,刘宏文涉嫌诈骗案不符合延长宣判的条件。那么,此案迟迟未能宣判的梗阻在哪里呢,恐怕当地司法机关无人能给出答案。据刘宏文反映,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看守所所长、教导员曾多次对他说,如果同意补偿1000万元,马上就能放你。由此可见,对于这个案件,执法机关都在跟着旗领导权力的指挥棒跳舞。这一点,在刘宏文经历的几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能得到证实。

  2019年月7月,刘宏文起诉扣河林村委会,讨要210省道占用其承包地后,汇到村委会账上的补偿款。但敖汉旗法院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林地补偿款已汇入被告账户,且本院亦无法查实”及“被告扣河林村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钱是否汇到了被告扣河村委会的账上,法院只需向210省道征地单位核实就清楚了,如此简单的事情,怎么就无法查实呢?如果钱确实汇到了村委会账上不给付给刘宏文,扣河林村委会就是不折不扣的被告适格主体。更为奇怪的是,刘宏文以原告起诉扣河林村委会时,法院认定村委会不是适格主体。可是,当扣河林村委会2020年10月起诉刘宏文,刘宏文质疑原告不是适格主体时,法院却又对其抗辩不予采信。这种选择性司法,明显是在袒护某一方。难怪有人说,法官如果不想公平、公正的判决时,便处处给另一方设置障碍,刘宏文好像正是落入了这种陷阱,无论他是一审还是上诉,结果只有一个:维持原判。

  

  如今刘宏文的《林权证》已经被敖汉旗政府动用法律手段予以撤销;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协议,也都被法院判决无效;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十个月了仍在等待判决中。在这一波猛于虎的操作之后,那些林地已经与刘宏文无关了。但是,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在荒山治理中,刘宏文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他的损失不能视而不见。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政府要发展经济,政府更要依法行政。刘宏文治理荒山,是造福于社会的善举,他与扣河林村委会的合同纠纷,与敖汉旗政府的《林权证》纠纷以及征地补偿纠纷,其实都是民事和行政纠纷,为什么非要揪住其合同中的一点瑕疵,一点不规范,动用刑事手段来逼迫他服软退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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