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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已经执行的案件重复执行,被执行人被逼服药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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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得意 发表于 2021-12-3 19: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都知道法院的审判具有神圣的法律效力,然而,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法院对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民事判决并生效后,法院执行局也作了执行裁定书,并且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了本案执行,被执行人也已经全部履行了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但是,法院竟然又重新作出了新的执行裁定,新执行裁定对于被执行人之前做出的执行裁定内容及和解协议均不作数,执行庭长强制拘留被执行人冻结财产,被执行人上诉无果法院门口服药自尽。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何会重复执行?法院审判的效力如何体现?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

  法院判决生效执行裁定达成和解且已全部执行

  据当事人韩国栋向媒体反映:2016年4月11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于对于他与原告王红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2016)陕0825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16年5月15日生效,原告王红芳申请本案执行,2016年7月23日,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作出了(2016)陕0825执78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在定边县执行法官卜晓晓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了本案的执行。随后,韩国栋全部履行了(2016)陕0825执781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2016年7月19日,在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卜晓晓以及其他2个法官的监督下,韩国栋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王红芳(包括房屋电卡,天然气卡以及防盗门所有钥匙楼门钥匙,物业费用截止2016年7月19日以前全部结清),并且在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监督下,原告王红芳当场呼叫开锁公司更换防盗门锁芯,在确认房屋无任何产权或者债务的纠纷下,原告王红芳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给执行法官出具接受房屋领条以及接受房屋后一切损毁由原告王红芳承担的承诺书;2017年12月1日,王红芳按照法官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在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款47500元。

  

  2016年7月底,8月,10月,韩国栋多次找到执行法官卜晓晓要求房屋过户,卜晓晓联系原告王红芳过户事宜,但是,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过户。

  榆林市中院无视履行事实做出重新执行裁定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韩国栋履行了(2016)陕0825执781号执行裁定书的全部内容后。2017年11月2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处张新民处长枉法裁判又作出了(2017)陕08执指214号执行裁定,指令靖边县人民法院重新执行此案。

  

  2018年8月中旬,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雷斌琦来到定边县新区索菲利亚大酒店203房约谈,在韩国栋出示了和解协议以及房屋领条承诺书以及案件执行款的领条后,雷庭长当面表示:他干执行二十余年,这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无法执行,随即雷庭长返回靖边。

  然而,此事过去了整整两年却并未结束。2020年7月下旬,靖边县人民法院又更换法官周虎重新执行韩国栋。期间雷庭长升为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虎为执行二庭庭长。2020年8月19日,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周虎冻结了韩国栋及其配偶屈静茹的微信以及各种银行卡,并且限高以及上失信名单。

  申诉无果被告知原告有“亲戚”在榆林中院操作此事

  2020年8月下旬,韩国栋去靖边县人民法院和周虎庭长见面,当他出示了所有履行证据(房屋领条承诺书和解协议以及执行款领条)后,周庭长表示榆林中院指令他执行,他只能按照指令执行韩国栋。期间韩国栋反问周庭长,自己履行的所有事实包括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押手印,还有定边县(2016)陕0825执781号执行裁定书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然而,周庭长却不正面回答,只是一句话,他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让韩国栋去找中级人民法院。

  周庭长的执行方案是:按照重新执行指令执行韩国栋,本利下来250余万。韩国栋前面所有的履行事实以及和解协议书全部不承认。韩国栋不服执行,和周庭长多次沟通,他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无任何违规违法。房子对方实际管理控制到现在(2021年12月2日)还在对方手中。无视履行事实,韩国栋多次提出执行异议,靖边县人民法院都以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为由驳回。

  2021年1月18日,韩国栋到榆林中院找张新民处长询问案情,张新民处长不予接待。最后打办公室电话:张新民处长明确表示,(2017)陕08执指214号执行裁定书不是他本人下发,他本人当时在横山检查工作,最后直接告知韩国栋原告王红芳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亲戚在操作这个事情,他也不好出面,随即再不多说挂断电话。

  违法裁定强制执行投诉无门法院门口吞药自尽

  在榆林中院申诉无果后,靖边县人民法院周虎庭长多次让韩国栋到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做执行笔录。执行期间,拍卖韩国栋名下房屋流拍,截止2021年9月2日,靖边县执行局累计划扣韩国栋妻子屈静如工资卡工资、公积金377400余元(和解协议是207200元)。

  2021年8月30日,周虎庭长又让韩国栋去靖边县人民法院做执行笔录,明确指出房子也不给他退还,偿还本利250多万。至于房子对方实际控制管理六年的损失让他另外起诉,天理何在?人民的执法机关什么时候成了某些人恶意获利暗箱操作的工具?

  执行笔录期间,周虎庭长强制执行拘留韩国栋(全程配合执行,无任何恶意不履行,工资卡被划扣,房屋拍卖流拍),韩国栋多次去靖边法院榆林中院申诉无果,只能以死捍卫自己的权利。本来已经抑郁症多年,一直靠药物维持基本的生活,无法接受党的权利机关沦为别人的工具,在周庭长办公室门口,韩国栋服下24颗混合型(2种安眠药),20分钟左右随即昏迷,靖边县人民法院周虎庭长将韩国栋送至靖边县人民法院抢救,在重症护室抢救一天一夜,第二天早上才恢复意识。期间靖边县人民法院没有任何人来探望韩国栋的生死。

  

  2021年8月31日下午5点,基本清醒但还有些迟钝,韩国栋因无力承担高昂的抢救费用,在身体还很不安全的情况下强行出院,随即坐车返回定边县家中,反应仍很迟钝。截止9月2日基本清醒,只是服用药物过多导致口齿不清反应迟钝。9月10日左右,靖边县人民医院出具病例诊断书。

  榆林中院法律判决之规定岂能当作儿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本案中韩国栋并无任何“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存在,甚至《和解协议》约定的房屋已经交付,工资卡交付法院冻结且未界五年的清偿期,其行为反而符合上述不予恢复执行之情形。我们试问一下,榆林市中院为何要在韩国栋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2016)陕0825执78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的情况下,重新做出(2017)陕08执指214号执行裁定书,并且指令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周虎庭长强制执行?这是不是当视法律判决之规定当做儿戏呢?

  鉴于习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下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政法系统突出问题,如果发现政法单位,政法干警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打击非法集资案件打击高利贷和职业放贷案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法院执行案件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为此,我们希望中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榆林市政法委员会、榆林市中院纪检部门能够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在执行裁定书已经全部履行的情形下做出二次执行裁定指令的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处理。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处张新民处长渎职行为以及张新民处长电话里原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亲戚”进行严肃彻查,依法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双方最初的和解协议完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坚决依法打击在本案中暗箱操作颠倒黑白执法妄为的腐败分子。不要让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利,沦为某些腐败分子恶意获利暗箱操作的工具,积极有效的捍卫党纪国法的尊严和神圣权力!

  对于此事的进展我们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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