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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重庆市万州区联合巫溪县某单位存伪造证据坑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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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0-8-13 14:50: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河道采砂实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但是在重庆市巫溪县,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将采砂人实施刑事拘留,严重违反了采砂相关规定!

  大家好, 我叫舒忠余(电话:15223786777)重庆市巫溪县人于1993年12月1日怀着满腔热血到部队服役,1997 年4月6日退伍,然而令人遗憾和痛心的是,一直依法办事、坚信法律公平公正的我却被无辜羁押一年多时间,蒙冤受屈,有理难辩。现如实将情况反应给各位领导,恳请高度重视并依法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2011年开始,就在报经巫溪县水务单位审查批准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一直在后溪河流经菊花村段以采砂维生。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每年均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巫溪县水务局书面申请延续。2016年9月26日,许可证再次期满,我于同年9月4日写出书面申请,报经菊花村委会和长桂乡政府单位审核后,及时报请巫溪县水务单位审查决定。该局收到申请后,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巫溪县水务单位逾期未作决定,即视为准予延续。

  2019年5月,在巫溪县环保工作"一刀切"思想指导下、巫溪县公安单位对我和其他多名取得采砂许可的采砂人实施刑事拘留,后被巫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万州区相关单位(环保案件实行片区管辖)审查起诉。万州区检察院经多次退侦,直到2019年10月底才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在此之前,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底对我们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由于我们到万州区检察院催要办案结果和巫溪县党政权力的干预,该院又于2019年10月13日将我们中的3人收回看守所关押至今。我们和我们的辩护人均认为我们在主观上没有非法采砂的故意,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也多次向相关机关反应和沟通,得到的回复均是∶"这是政治态势",难道对一名依法办事的退役军人违法实施关押是讲政治的体现吗?

  2017年1至11月,巫溪县水务局先后给辖区内各采砂厂群发了数条信息,要求各采砂厂在"两会"和上级督查工作期间停止作业,否则按无证开采处理,其中2017年11月发的信息还有"商讨后续采砂许可证办理等事宜"的表述,这些信息足以证明,主管部门只是要求各采砂户在"两会"和上级督查工作期间停止开采,除此以外的时间是允许开采的,事实上,包括我在内的全县的采砂户也是按照巫溪县水务局的这一"要求"严格执行的,足以证明我没有非法采砂的故意。2017年11月6日,巫溪县水务单位召开全县各采砂户会议,在会上,该局河道领导在讲话中明确了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是水务单位默许的。其原话为∶"所以我们对去年子9月26号采砂户到期吐后(从3分26秒开始),我们也就没有办发新的采砂证,但是事实上呢,也没有要求,严格要求各位停止,实际上好多都是基本上在搞(开采,下同),只是么里(什么遇到大的检查来了,我们给各位打个电话,或者发个短信,要求大家停起,一般来说呢都能遵照实施"、"所以每次涉及上头来坠(28分02秒),特别是在去年子这一年,我们基本上都是,来吐过后我们就给各位打个电话,要求停几天,虽然在这一年中,你们也提出申请,啊,因为我们象涉及到禁采呀,规划的调整变化,我们也没有批,但是大家基本上都还是在搞,也就是说默许,对我们来说,是默许在搞,但要求停的时候大家都还是很配合,该停的都停哎"。该证据是经侦查机关核对属实的,且与上述给各采砂户群发的信息完全一致,更有力的证明包括本人在内的各采砂户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开采的故意,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该案于2018年8月20日移送万州区检察单位审查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超过法律规定的2次)和审查起诉的时间规定,万州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3月5日,为什么拖延至 2019 年10月14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近8个月时间。更让人气愤和不解的是,万州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对当事人有利的申请、信息、会议录音等事实和证据只字不提,仅以伪造的会议记录作为认定他们犯罪的起始时间,这是典型的"做案"而非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是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严重侵犯人权的恶劣行径。

  2020年5月6日,万州区法院在巫溪县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我的辩护人多次强有力地证明巫溪县水务单位认定我们非法采砂起始时间的会议记录属事后伪造,采用的是可以自由增减纸张、随意调换顺序的合页本,且没有会议记录人签字,这种样式的会议记录本和无会议记录人签名的会议记录,居然还用来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我的辩护人和其他几名采砂人员的辩护人多次申请会议记录人出庭说明情况,该记录人均未出庭。更可耻的是,陈慈婷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自己是2016年8月至2017年1 月在休产假,而此次会议的时间却是2016年12月27日,当时听到会议记录属于事后伪造后,所以我们强烈要求法院对该非法证据不予采信,并要求法院和公诉机关将伪造证据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现已超过审理期限,而法院迫于政治压力和顾及检察院的情面,迟迟不作决定,仍然将我非法羁押在看守所。所以希望上级单位能够以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领导为我伸强正义,并向执法违法、伪造证据坑害本人的干部败类讨要说法。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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