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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弘集团携环保问题闯关科创板,旗下东昌颜料公司若干问题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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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lovemm 发表于 2020-6-12 09:4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环保问题一直是企业IPO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也是影响企业能否IPO成功的关键因素。在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弘集团”)闯关科创板的同时,其全资子公司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却被曝在环保方面存在若干问题。

问题一:汉弘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生产销售染料产品,但至今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并未获得染料的环保生产许可。

汉弘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P1-1-67)披露,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颜料及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是汉弘集团重要的喷墨墨水的研发、生产、销售主体。

汉弘集团招股说明书(P1-1-132和P1-1-133)披露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墨水,包括水性活性直喷印花墨水、纳米水性热转印墨水、印刷颜料墨水、印刷染料墨水、水性涂料彩色数码印花墨水。

这些墨水有颜料产品,也有染料产品。

另外,汉弘集团招股说明书(P1-1-141)披露,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沾有染料的废包装物(HW49)、沾有溶剂染料等废空桶(HW49)、公司的生产废水处理站污泥类似印染废水处理污泥(HW12)。

由此可知,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中,包含染料产品。

由于颜料与染料在化学结构、物理性质、应用领域是完全不同的,导致其生产线的废水的处理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一个公司如果同时生产颜料与染料的产品,需要同时具备颜料与染料的生产资质,同时具备颜料与染料的废水处理产线,以及获得有颜料废水的环保处理批复,和染料废水的环保处理批复。

但是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之前,并没有没有获得染料的环保生产许可,在2020年2月的《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大益工业园UV墨水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中,只有纳米颜料色浆、颜料墨水、水性颜料的生产,没有染料产品的生产资质以及染料生产的设备和环保工程设施。

以下是《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大益工业园UV墨水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P3)。



没有获得染料的环保生产许可,却生产染料产品。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另外,这种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题二: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确切有生产染料产品,但并没有染料环保处理的产线和设备,并且在所有公开披露的资料中没有委外处理的记录与合同,如不能提供,怀疑存在染料废水偷排。

根据2020年2月的《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大益工业园UV墨水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只有关于颜料的生产和环保工程设施,没有关于染料的环保工程设施,并且在所有公开披露的资料中没有委外处理的记录与合同,要求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提供染料废水的委外处理合同。如不能提供,将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问题三: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一年产生危险废物共25吨,但在所有公开披露的资料中,没有关于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2017-2019年期间25吨危废/年的转移记录。

根据《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数码喷墨墨水扩建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审批稿公示本》(珠海生态环境局网站下载)P18。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每年共产生HW49与HW12类别的危险废物共25吨,见下表。



但在所有公开披露的资料中,没有关于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2017-2019年期间25吨危废/年的转移记录,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需提供2017-2019年期间25吨危废/年的转移记录,和相应的危险废弃物委外处理合同,如不能提供,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问题四:2020年3月24日的《关于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数码喷墨墨水扩建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与2020年2月的《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大益工业园UV墨水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内容不一致,有偷换文字概念恶意绕过审查的嫌疑。

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2020年2月的《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大益工业园UV墨水生产项目-环评报告表》中,只有纳米颜料色浆、颜料墨水、水性颜料的生产,没有染料产品的生产资质以及染料生产的设备和环保工程设施。

而在《关于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数码喷墨墨水扩建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批复内容第一点,在墨水生产规模内容中“生产规模为预计年产墨水10000吨,其中水性分散墨水1500吨/年、水性颜料墨水2000吨/年、活性墨水2500吨/年、酸性墨水500吨/年、打纸染料墨水2000吨/年、UV墨水1500吨/年。”其中的“水性分散墨水”、“活性墨水”、“打纸染料墨水”、“酸性墨水”都是属于染料墨水,也与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申报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纳米颜料色浆、颜料墨水、水性颜料的生产”不符。

请参见以下关于《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数码喷墨墨水扩建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1-P2)。




这6个所披露其生产的产品中,有4个属于染料产品,分别是“活性墨水 ”、“酸性墨水”、“水性分散墨水 ”、“打纸染料墨水”,所使用的名称不是行业内的完整名称,而是有意地省略掉“染料”的字眼,让非本行业的审查人员误以为“活性墨水 ”、“酸性墨水”、“水性分散墨水 ”、“打纸染料墨水”不是染料墨水,符合“主要从事纳米颜料色浆、颜料墨水、水性颜料的生产”的生产经营范围。

详细解析如下:

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所披露其生产的“活性墨水”,其行业内完整名称为“数码印花活性染料墨水”,属于染料产品。

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所披露其生产的“酸性墨水”,其行业内完整名称为“数码印花酸性染料墨水”,属于染料产品。

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所披露其生产的“打纸染料墨水”,其行业内完整名称为“数码印刷染料墨水”,属于染料产品。

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所披露其生产的“水性分散墨水”,其行业内完整名称为“数码印花分散染料墨水”或“数码印花热转印墨水”,属于染料产品。

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以上行为,涉嫌玩弄文字游戏,在本无染料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了染料产品,在《关于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数码喷墨墨水扩建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通过修改修饰字眼蒙骗行业外人士的方式,恶意绕开了珠海生态环境局的审查,取得批复许可。

综上所述,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四个问题:问题一,在未获得染料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了染料产品;问题二,未获得染料生产资质却生产和销售了染料产品,涉嫌染料废水偷排;问题三,公开披露的资料可知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一年产生危险废物共25吨,但在所有公开披露的资料中,没有关于珠海市东昌颜料有限公司2017-2019年期间25吨危废/年的转移记录;问题四,玩弄文字游戏,通过修饰字眼的方式蒙骗行业外人士,恶意绕开相关部门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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