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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居然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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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2-4-2 14: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3月17日,一条关于“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追责难”的新闻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据了解,该案件的内鬼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梁建红,2017年8月起,梁建红就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

广西南宁有28位储户在梁建红的高息诱骗下,在工行现场办理了大额存单业务,存入大笔资金。但谁知梁却利用职权骗取信息,悄悄转走了他们的存款。直到其事发被查,储户们才得知自己手中的存款账单为假存单,存在银行里的钱也早已“不翼而飞”。

而本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引发了争议。

2022年3月18日,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对此事回应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因此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受害储户难以理解:明明是梁建红利用职务之便诱骗存款,并骗取存单相关信息,为何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明明储户是合法合规在柜台办理交易,为何被工行指责储户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而导致资金流失?

受害人之一的段女士还对工行南宁分行就内部排查、资金流向等方面提出了几大质疑:
1:为何南宁分行涉案各网点97次主动配合将大额存单销户?
2:为何银行在2018年9月份发现11起风险事件单后没有进行内部排查?
3:为何在2018年12月7号梁建红伪造300万存单事件爆发后未对其进行处理,反而其犯罪还在继续?
4:为何涉案97笔大额资金交易均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5:为何事发至今工行未查资金流向以及最终获益人?
6:为何工行在3月18日声明中称,储户是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流失?

事件的受害者之一石先生则表示:“梁某银行高管的身份,且其犯罪行为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作业规程与平时到银行办理业务的情况相似,作为普通人难以分辨真假。即便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是盗窃罪,但盗窃的对象应该是银行,而不是储户。”

更离谱的是,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于2018年12月7日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据了解,此案件可追溯到2018年。从2018年9月起,梁建红便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额外补贴高额存款收益,以30%至72%的年化利率先后吸引28位储户办理大额银行存单,并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月收益。并且梁某还提出,要获取“高息收入”,除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存款业务的流程还要满足四点要求:
1: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
2: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
3: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
4: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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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受害者将资金存入银行后,梁某及其同伙时某利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受害者不注意,将真实的存单调换,将假存单封存。真实存单到手后,梁某等人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骗到受害者的身份证原件。随后,时某利用受害者身份证原件、真实存单,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以代办取款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梁某控制的账户。

后经查明,梁、时二人通过上述方式一共窃取了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法院判决,这约1.2亿元由梁建红及时某共同退赔。

除此之外,梁建红还涉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非法集资,其中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

这些钱除了用于归还之前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及高额利息外,还用作梁建红控制的几家公司经营,并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和炒股。只可惜最终,梁建红在中国A股市场血本无归,共计亏损1200万元左右。

2019年5月,有受害者发现自己存单被注销,随后2019年5月21日,梁建红助理时某向警方自首,梁建红才被抓获。

而后,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而非起初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至于工行(梁建红所属单位)是否退赔,南宁中院认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予评判。

判决结果出来后,这一案件随即引发了争议,有网友认为“工行应认真对待受害储户诉求,认真查找自身问题,不能让储户承担银行工作人员犯罪造成的损失”,也有网友指出储户贪图高回报,“你贪他高息,他念你的本金。”

同时,一些问题也成了本案争议热点:在银行柜台存钱怎会被盗?梁建红究竟应该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受害储户的合法权益应如何维护?银行又该承担多少责任?

更奇怪的是,2019年5月,梁建红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就连梁建红本人都不服气,认为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还有受害者也称,他们之所以相信梁建红,一是因为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二因为梁建红曾提供带有工行标识的相关文件,以证实相关业务的真实性,三是他们每次都在工行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全程被银行员工当作VIP接待。而且大额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账户有着种种限制,梁建红难以单独实施所谓的盗窃行为,因此更应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

法院则对梁建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原因也作出了解释:梁建红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知道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上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存在梁某与银行内部人员团伙作案的情况。

但受害者认为,在梁建红长期实施犯罪过程中,银行却并未及时发现以及管控,内部存在很大问题。

有律师也表示,按盗窃罪来看,犯罪嫌疑人梁建红侵犯的是储户的财产所有权,储户作为该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其财产损失主要是由犯罪嫌疑人来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免责。

而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惯常做法,一审只是审结了刑事案件,对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认定,受害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责任还未进行审理。

在该起案件中,银行作为管理者,根据其在员工的选任与管理、资金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过错程度、作用大小等方面,需要承担部分相应的赔偿责任,刑事判决结束后,受害储户依然有机会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此次案件引发争议,也让银行的一些业务乱象遭到曝光。比如,银行信用卡、理财、贷款类业务投诉不断,冻结账户、资金流失、诱导销售等事件频发。比如有兴业银行工作人员宣传信用卡办理时称免年费,但该名投诉人在其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信用卡连续两年扣年费共1000元,并且没有进行通知。因此,该用户投诉兴业银行信用卡宣传年费问题,并要求退还所扣除的1000元年费。

还有如有储户表示自己存进新网银行的活期存款,取款老是系统显示繁忙,无法取出,找银行反馈了3天无任何进展,而客服只会进行机械式的回复,并表示“急用钱,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意”。此外,贷款和催收问题也频遭投诉,包括贷款利息不合理、套路贷以及恶意催收等。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在银行支个桌子,很多大爷大妈的存款,莫名其妙就变成了保险产品,而且还是那种巨坑的一年交好几万,连着交十年的产品。至于为什么保险公司的推销员,能穿的跟银行员工一样,在银行大堂,甚至窗口里面卖产品,却并没有人去追问。

而在银保监会统计的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里,工商银行2021年的投诉量更是排第一位。投诉量高达22605件,占比为6.63%;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次之,投诉量分别为21003、18532件,分别占比6.16%、5.44%。

2015年3月4日,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在全国重要会议上发言时曾说,“银行是弱势群体”,此言一出,惊呆四座,连参加讨论的李 克 强都笑了。好家伙,这可一点看不出弱在哪呀。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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