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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案例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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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0-2-24 10: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使用医疗用语”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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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绝对化用语”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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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使用数据”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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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虚假广告”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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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传专利”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设计产品专利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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