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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四川省德阳市某单位为了完成政绩任务,罔顾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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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0-8-4 10:51: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是2020年7月7日广汉市法院开庭审理的“3.26陈洪军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的16名犯罪嫌疑人亲属,我们这群由15位母亲(其中一位被告人为女性)、20多个孩子的妈妈组成的弱势群体,我们有的东拼西凑砸锅卖铁聘请律师盼望声张正义,却落得鸡飞蛋打;有的与体弱多病的父母到有关部门跪求申诉,但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有的跪着,却受到威吓诱哄。7月9日法院的一锤“涉黑”定音,犹如晴空霹雳使我们的丈夫、我们的父母、我们的儿女和亲属万念俱焚。万般无奈之下,我们还是坚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坚信人在做天在看,奉送这份含着“血和泪”的申诉求助信。

  我们的丈夫、亲属多是先后在德阳市德荣融资担保公司打工而受到此次案件牵连的。德阳市德荣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此次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洪军。德荣融资担保公司是一个2009年经四川金融委员会、德阳市金融办依法批准成立的主要从事汽车销售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开展车贷业务合法授权。自2009年经营至2019年10年间,年均缴纳税费100余万元,常年吸纳社会就业人员40余人。

  在7月7 日广汉市检察院(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提起的《起诉书》中,首先致命地把我们的亲人定罪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犯罪嫌疑人和我们所有亲属一棍子“打入死牢”、戴上“死罪牌”,这是犯罪嫌疑人和我们所有亲属绝对不能接受的。虽然我们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但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黑”罪应当具备的“四大特征”,我们的亲属涉及的案件根本不能具备。之前我们分别聘请的共计16位辩护律师没有一位表示我们的亲属能构成“涉黑”,在庭审中没有一位承认他们的当事人是“涉黑”,当初案件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移交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检察院后该院也向相关律师和德阳市检察院反映案件构不成“涉黑”(这些资料、证据包括庭审视频及律师辩护意见,我们无法提取,恳请相关部门依法调取佐证印证)。对此,我们有至少两点疑惑和疑问,我们认为是人为强加的“涉黑”:

  1、为了罗列和拼凑认定德融公司为“涉黑”组织,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以“填充”的方式将领导、组织以及参加者一一代入,并将公司正常工作、业务分工强行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因公司人员有限,为了凑齐《刑法》中界定的黑社会“具有一定规模和人数,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组织”特征,故将不同时期在公司工作的员工罗织到一起。涉案的16人中有的只在公司上班一两个月,有的已经离职6、7年,请问他们是如何认定成员基本固定的?

  2、公司按《劳动法》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组织员工团建就是利用非法所得笼络员工,这就是黑社会组织?请问党政机关和公、检、法部门有工会组织吗?有工会福利吗?其工会组织为职工开展包括聚餐、旅游和发放生日礼品等活动,这些又叫什么?

  在7月7日至9日广汉市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广汉市检察院《起诉书》中提供的许多证据,我们认为是不合法的、不充分的、站不住脚的。还望请各级领导、各级司法机关明察:

  1、为什么公诉机关提供的受害人的证词全是由其亲戚、朋友、同事等人提供,且庭审并未有受害人到庭作证?并且在其提供的口供中多处用到“我听说”“我认为”等言辞,这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信吗?

  2、融资担保公司从2009年成立至今,共为购买车辆的900多位客户在工商银行进行担保,只有10余名客户未能履约如期归还贷款。公司受工商银行委托派员催收也是合同约定的工作。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天理;任何事物都是有因果关系的,没有欠账哪有要账、没有恶意赖账哪有过激催账?只是在催收过程中对其中少部分欠贷甚至恶意赖账者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这绝不能构成“涉黑”的理由。且该公司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基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展开的,并没有对社会其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本质特征,所以公诉机关所指认的参加黑社会组织的罪名难道不牵强吗?

  3、公诉机关认定的“聚众斗殴”罪名,在犯罪主体都不完善的情况,该罪名是如何成立的?该事件在2012年已由德阳市凯江路派出所依法进行了处理,但在案件办理中为了“涉黑”“证据确凿”又将该事件切割后重新拿来凑数,而故意不调取当年公安机关处理的案卷记录。如果这件案子“涉黑”,那么当年参与处理“聚众斗殴”案件的公安干警是不是保护伞?是不是应该抓起来问责?且发生在2012年的事,到2019年才做出当年当事人的伤残鉴定,科学吗?真实吗?可信吗?且整个案件所涉及的伤残鉴定最严重为轻微伤。

  4、从重不能旧案重提用来凑数。2013年已由什邡市人民法院宣判处理的案件,为什么再次用来凑数作为“涉黑”的罪证,这不是严重违反一案多判的原则吗?

  5、为什么公检法工作人员要私下用减刑等利诱手段来规劝涉案人员签署认罪认罚书?更有甚者还让涉案人员家属协助劝诱,当场对家属提出“你不劝他签,还说什么,走!” 这是什么用意?

  6、7月9日广汉市法院开庭后至今法院还未宣判就有工作人员给涉案人员家属打电话催收涉案人员所处的巨额罚金,且恐吓家属不缴纳罚金就得罪名加重,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7、为什么在庭审过程中,我们的辩护律师所提供的有力证据,公诉机关一律以与案件无关联性不予采纳。且在有些问题上答非所问,这是为什么?

  8、为什么公诉机关不采纳涉案方提供的“村民联保证明”“工作单位证明”,难道生活在一定区域的人不能证明他们是否是危害百姓、横行乡里的人,而公检法机关认定你有罪就有罪?难道收集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罪轻的证据不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吗?为什么他们在办案中无视涉案人员的无罪、轻罪的证据和证词呢?

  综上所述,扫黑除恶是一项政治任务,但更是一种司法行为,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决不能突出政治而无视法律。我们老百姓都相信扫黑除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从我们亲属这个“涉黑”案件中明显看出已经变味了,演变成了某些不可言明的政治任务。为了完成政治任务而采取凑数、硬靠、利诱、高压等方式和手段,这不符合我们的司法政策呀?这难道不是给我们的司法公正抹黑吗?这“涉黑”的16个人按“黑”判了,政治任务完成了,让担领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皆大欢喜了,而带给16个嫌疑人和他们所牵连的几十个家庭、上百位父老兄妹、妻儿老小却是千般的痛楚、万般的哀怨、无尽的折磨,不可预计将有多少个家庭将会从此支离破碎家破人亡、多少个父母含冤成疾离世、多少个孩子永远抬不起头,所以希望上级部门能够依法彻查,

  并督促德阳地方单位罔顾司法公正,东拼西凑一个“涉黑组织”让无辜老百姓成为其中一员,威逼利诱其家属和当事人认罪,严重侵害我们合法权益。恳请相关部门给予帮助解决,跪谢!(相关受害者蒲婷婷:13518266555。余先中:1388104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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