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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花商标维权争议,多家花露水生产商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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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2-1-21 07:12: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金银花是我国传统的中药植物,具有清热解毒消炎之功效。主治外感风热或温病发热,中暑,热毒血痢,痈肿疔疮,喉痹,以及多种感染性疾病。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也被用来制作成花露水及抗抑菌制剂,不少厂商会将金银花作为一种主要原料并在商品上突出标注,这也可以算是行业惯例,其他的比如还有艾草洗液、苦参抑菌液等。但是,最近就有媒体曝光了一起因为他人注册了‘金银花’商标,导致其他公司相关产品就不能再叫‘金银花花露水’的商标侵权案。

事件的主角为“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根据媒体报道,截至2022年1月13日,该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有123起、法律诉讼79起,全部是商标侵权纠纷。据此估算下来,碧丽公司在上百起诉讼中,索赔金额已超千万元。其中,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就曾反映,其协会内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在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每家企业平均20万元,判赔的情况不一,一般是6到8万,高的有10万,最低的有2万。

碧丽公司大部分的起诉状理由相似: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对此,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也不得不在2021年4月28日向全体会员单位和各相关企业发出预警,建议各企业将“金银花”命名的产品暂时下架,待金银花商标案件明晰后,再做市场销售。

有人对于此案件表示无法理解:金银花是一种历史悠久,大众熟知并普遍使用度高的中药植物,其名称应属公共资源。难道因为这三个字被注册为商标,其商标持有人就可以独占其使用权了吗?

在判决中,也有不少被诉企业引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其正当使用“金银花”名称的重要抗辩理由:“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不过遗憾的是,目前所有判例中,除一起判例外,其他均被判决败诉。

原因在于,不少法院认为,金银花是一种草本植物,具有清热解毒、防痱祛痱等功效,确系花露水的原料。商家具有名称使用权,可以出于描述产品具体原料成分的目的将‘金银花’文字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但不得商标性使用上述文字。可以说金银花到底是产品成分的“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成为了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

比如,在与“蒂花之秀”所在的广东名臣公司的判决案件中,名臣公司曾表示“金银花”是药用植物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名臣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合理使用。并且,碧丽公司的涉案商标在1994年之后使用甚少,知名度很低,而被控侵权商品上名臣公司标注了自己公司的驰名商标“蒂花之秀”,且使用的“金银花”标识与涉案商标不近似,因此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碧丽公司则辩称:
1:金银花不是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花露水才是通用名称。
2:涉案“金银花”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及经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名臣公司在涉案三款产品中醒目位置突出使用金银花字样,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范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法院认定,名臣公司在其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中,突出使用了与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高度近似的文字标识,其字体明显大于其“蒂花之秀”商标,根据该字样的使用位置及大小占比进行判断,名臣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会使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赔偿碧丽公司15万元。这份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高院终审判决,以及在金银花商标纠纷中关于“突出使用”和“混淆”问题的裁判观点,被后续多家法院援引。


还有如长荣公司的“茵育佳”金银花花露水在使用“金银花”字样时,系在商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中进行单独、突出使用,且字体明显大于商品包装上的其余字样,已超出了为描述商品原料而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界限,不构成商标的正当使用。此外还有如创美公司的“聪美臣”牌金银花花露水在整体结构和视觉效果上,与碧丽公司的产品构成近似,容易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碧丽公司,导致误购。

不过,也有不少企业表示,在花露水等产品上大字标注“金银花”,是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中添加了具有中药功效的植物原料,而不是去仿冒人家商标。毕竟谁又能想到“金银花”是一个商标呢?

比如创美公司就曾表示不服:“我使用国家药典里的重要名称‘金银花’怎么就不善意了?法院怎么知道我突出使用的名称指的不是中药名金银花,而是对方的商标名金银花?”“到底是我们错了,还是对方为获利而滥诉,我们只想通过媒体,让大家来评评理。”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早在1995年,涉案的第三类化妆品上的“金银花”商标就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撤销了,撤销理由包括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属注册不当。不过,奇怪的是,被公开撤销的该商标又进行了两次转让,并最终于2010年左右由碧丽公司受让取得。2019年起,碧丽公司开始批量进行金银花商标维权诉讼,相关被告方也因此提起了共9次针对金银花商标的撤销和无效宣告申请,但均未有结果。

另外,“金银花”商标案争议的焦点,跟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青花椒”商标案几乎是一个问题。

在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请求。此前,一审法院判决,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不过,在2022年1月13日的二审宣判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指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且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此案被诉的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该火锅店标识中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而且上海万翠堂商标的弱显著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青花椒尽管可在相关服务行业如餐饮中注册为商标,但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垄断对青花椒三个字的使用。总的来说,既要充分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保护过度以致损害社会公众包括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在非商标意义上正当、合法使用。

目前,国际上对于商标有一个原则叫“公共领域保留”,即对于公共资源,注册商标不是无条件垄断的。青花椒作为植物名称和普遍运用的菜肴调味品,已属公共资源,其商标的显著性就会降低,其使用也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而对于公共资源商标侵权的判定,需要从多个角度考量。应区分商标名是“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还有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厂家规模等因素,以及被告在主观方面是否有攀附原告商誉、不公平竞争、不劳而获的想法,或者搭便车、傍名牌的意图。

同时,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不能是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应当是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即“消费者第一眼看到这个名称,联想到的是植物或原料本身,而不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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