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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城固县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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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晓哎 发表于 2021-9-18 15:15: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监察委、公安部:

  陕西省纪律检察委员会、陕西省委政法委、公安厅:

  汉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汉中市政法委员会:

  城固县政法委员会:

  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华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幢1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523R。

  法人代表人:高海军,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13991958988

  被举.报人一:汉中市城固县公安局,住所地:城固县人民路。

  被举.报人二:黄河,城固县公安局局长(该立案而是不立案)

  被举.报人三:城固县人民法院院长魏江华及涉案出裁定书法官。

  汉中德立公司、黄钰、黄彦春与少华公司一案,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722民初2242号的民事裁定书,举.报人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裁定书,举.报人不服。向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该裁定书违法裁定,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特向上级机关举.报城固县法院违法审判,违法裁定、无辜冻结举.报人对公账户、导致举.报人无法给员工缴纳社保和为国纳税。

  举.报事项:

  1.请求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撤销(2021)陕0722民初2242号的民事裁定书,并改判查封黄钰、黄彦春名下价值相当于432034.95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在银行存款432031.95元,取消对少华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立即解除前期冻结的申请人所有对公账户请求立即解除冻结,。

  2.黄钰、黄彦春挪用工程款已构成职务侵占、挪用工程款罪,请求贵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贵院如一意孤行继续冻结申请人西安银行报税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报税,后续出现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全部城固县人民法院承担,申请人从即日起将向相关政法委、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实名举.报城固县人民法院,另申请人于8月26日亲自到城固县人民法院找办案法官说明,42万元工程款申请人已经于半年前就早已支付给被举.报人二。被举.报人二:委托其父亲被举.报人三将该款项领取。

  4.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民初2242号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城固县人民法院落款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裁定书。日期属于倒签。人民的法院为人民,为何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裁定书,申请人法人代表与2021年8月26日找法官去要,法官推脱其让申请人找查封查控中心,查控中心的法官跟本没有将裁定书给申请人,失职渎职行为,后申请人向查控中心申请解封查控账户,时间过去了半个月之久查控中心并没有解封申请人报税账户。这期间导致申请人无法报税,无法开票,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申请人将向相关上级领导举.报城固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涉及本案法官。

  事实与理由:

  一.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民初2242号的民事裁定书,是2021年9月14日举.报人才收到这份裁定书,在这之前,少华公司的账户就已经被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程序严重违法。被举.报人汉中德立公司对举.报人少华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从未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收到书面通知。申请人对该争议案件从不知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当事人自愿调解且内容合法,并送达双方签收,才能生效。该院未履行法定通知及送达义务,剥夺了举.报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使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无从行使,侵害了举.报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及处分权利。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未出履行法定通知告知义务,在举.报人完全不知情和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民事裁定,其内容损害举.报人权益,该民事裁定书应为无效裁定。

  二.本案保全中汉中德立公司,与举.报人少华公司从未有任何业务、经济往来、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三.经举.报人反复核实,举.报人从未认识汉中德立公司,亦从未授权任何人与汉中德立公司有过任何民商事活动,举.报人不认识德立公司。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理应与举.报人无关,请求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德立公司对举.报人的财产保全,对于前期冻结的所有对公账户请求立即解除冻结。

  此致

  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监察委:

  陕西省纪律检察委员会、陕西省委政法委、公安厅:

  汉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汉中市政法委员会:

  城固县政法委员会:

  附件1、申请人已将42万工程款支付给被申请人二。被举.报人二委托其父亲被举.报人三将该款项领取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复议申请人一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2.裁定书一份

  3.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请上级领导收到举.报信后需要附件材料因太厚举.报人可通过邮箱转送。

  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09月17日

  实名举.报信

  实名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华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幢1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55523R。

  法人代表人:高海军,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联系方式:029-81300002    13649246221

  被举.报人:陕西省城固县公安局

  局长:黄河    电话:09167212806

  地址:汉中市城固县人民路城固县考院实验小学西北侧约30米

  黄钰、黄彦春职务侵占少华公司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城固县公安局报案,城固县公安局于8月27日以城公(经)受案字(2021)1653号受理,后于2021年9月15日通知去收取不予立案告知书,复议申请人向办案人员联系能否邮寄快递,这样可以节省民营企业的路费开支,办案人员告知不可以,于是派公司法律顾问去取,于2021年9月16早上8点10分到城固县公安局取到2021年8月1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现举.报人不服。特向相关上级部门举.报求助,民营企业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公司负责人都书面说明承诺其已经将职务侵占的款项占为己有并恶意高消费花掉,愿意拿房产出.售来偿还,但其说房子无房产证属于集体房产土地拆迁房。

  举.报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城固县公安局城公(经)不立字(2021)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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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晓晓哎 发表于 2021-9-18 15:15:59 | 只看该作者
 2.黄钰、黄彦春挪用工程款后并没有支付实际施工人,而是恶意高消费,导致实际施工人集体上访,黄钰、黄彦春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工程款罪,请求上级领导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主要事实:



  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黄钰与报案人签订地级分公司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书注明乙方“不能以报案人名义用于欠款、赊账、挪用项目工程款,不能私自签订项目合同、施工合同、不能串标、围标等相关内容。”有效期一年,到期后黄钰(犯罪嫌疑人)又续签一年。但黄钰(犯罪嫌疑人)于2018年1月11日将发包方支付给报案人的项目工程款425034.95元领取后没有支付实际施工人,占为己有并恶意高消费。2021年8月份,报案人银行账户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冻结,查询原因后发现,黄钰(犯罪嫌疑人)将上述领取的项目工程款占为已有,并没有给实际给施工人支付,黄钰(犯罪嫌疑人)随后逃之夭夭,多次更换手机号。



  以上事实,黄钰(犯罪嫌疑人)利用其项目所在地离我公司路途遥远无法管理等条件,不被报案人发现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425034.95元,侵占金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黄钰违反上述条款,已经构成犯罪,有黄钰领款的相关手续及实际工人未收到该款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黄钰,应当立即立案侦查。而城固县公安局城公(经)不立字(2021)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上述规定。报案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城固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请求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对黄钰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黄钰、黄彦春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城固县公安局城公(经)不立字(2021)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城固县公安局城公(经)不立字(2021)5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另,中央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多次出台维护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保障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这一重要论断。近年来,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专门制定实施依法保障和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服务企业60项措施,多次召开会议,强力推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各地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推进涉企执法制度建设、监督涉企执法行为,为民营企业架起“安全网”,依法保障和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希望上级公安机关能指定其正式立案,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和经济不受损失,早日追回黄钰、黄彦春职务侵占复议申请人的425034.95以及侵占留坝县项目22万元工程款人民币。



  此致



  收到举.报信的相关领导



  实名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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