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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岁公办教师王登阳实名反映举报控告西安市政府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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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1-3-26 10:5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84岁公办教师王登阳实名反映举报控告西安市政府失职渎职,胡作为乱作为将我开除公职40年不恢复公职

  尊敬的领导:

  我叫王登阳,男,1937年9月13日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大兆村四组居民,住该村。手机号:15594673208,

  我现实名举报西安市政府市长李明远、西安市教育局局长贾轶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卢光文和西安市委组织部部长王晓林:

  长安区政府区长李娴、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肖忍利和长安区委组织部部长、长安区教育局局长李鹏程。以上人员和前任、前前任、再前前任、领导的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失职渎职,不给我恢复公职,不给我赔偿因长安区教育局违法开除我公职40年,导致我上访、举报、控告40多年的各项经济损失,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打印费,邮寄快递费400万元人民币,造成我的工资损失240万元人民币。合计440万元人民币。

  主要事由:

  1983年,陕西省长安县人民政府发文,长政发(1983)45号长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给鸣犊小学事务员王登阳开除处分的通报,因计划生育问题将我开除。

  一、该通报既未给我本人通知,更未进行听证、质证,或与我谈话,亦未告知我可以提出复议。剥夺了我陈述和申辩的权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

  二、根据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案例》第四章处罚的规定:第十二条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无指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抱养别人的子女),从子女出生之月至七周岁征收超生子女费;生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抱养别人的子女),从子女出生之月至十四周岁征收多子女费。

  超生子女费和多子女费,干部、职工分别征收男女双方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由所在单位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劳动收入的百分之十,由基本核算单位分配时从本人劳动收中除;城镇个体营者,由所在单位核定其收并征收百分之十。

  生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一个,再增收多子女费百分之五。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和多子女费,纳人本单位的福利基金、福利费或公益金。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生育的,城市分配住房、农村划宅基地不于照顾,调整或增加目留地时不予划分,因超生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除经济处,还进行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造成要种恶果的,要依法惩处。

  以上规定共三项条款,其中并无开除公职的规定,而长安县政府(1983)45号通知违反该规定,将我开除,显属违法,违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案例》的规定和1981年4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计划生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1980)74号和1980年四月十九日西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通知第十三条中的规定内容:

  其中第十三条:严格制止超胎生育,从一九八零年五月一日起,对经教育无效执意要超生的夫妇(第一胎是双胞胎和多胞胎者除外)征收超生费。凡生第二胎者,干部、职工每月分别扣除父母基本工资百分之十,社员扣除父母同等劳动力工分的百分之十,生育三胎者,扣除父母基本工资或工分的百分之十五,三胎以上者按百分之五累进计算(既生第四胎者,扣百分之二十,余类推)征收超生费,属第二胎者,从子女出生当月至十周岁,三胎及三胎以上者,从子女出生当月起至十六周岁。所扣工资、工分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金中支配使用。凡超胎生育孕期检查和接生医疗等各项费用全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超生子女不得享受直系供养亲属劳动医疗待遇。此十三条和陕西省省人大的规定一致。长安区(县)政府违法、违反、市政府、市人大、省人大和省政府计划生育条例将我违法开除公职。导致我40多年无工作,无收入,上访40多年。并将我开除公职,赶出人民的教师队伍,导致我上访反映、举报、控告长达40多年,西安市委组织部、西安市政府、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公务员局、长安区政府、长安区公务员局、长安区教育局、长安区委组织部等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我被开除,国家必须赔偿我从1983年3月至今长达40年的所有工资,按目前公办教师的退休工资水平每月工资5000元至6000元的平均水平,每年按6万元计算,国家应该赔偿我240万元的工资损失以及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打印费,邮寄快递费200万元人民币。合计440万元人民币。

  1983年3月因我工资停发,我得知被开除一事后,恶梦也同时开始,即开始了路途漫长的40年控告申诉之路,先后向长安县政府,西安市政府、陕西省政府、国务院等相关政府部门信访。得到的答复都是下级欺骗上级,至今仍没有给我解决处理。长安县人民政府长政发(1983)45号的行政决定是违法的,事先没有听证,没有质证,没有告知,剥夺了我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事后亦没有履行告知我复议的权力,违反行政法规。该通报还违反《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罚畸重,是一个违法的行政决定。

  2021年党和国家、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会议时强调,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扎实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全面从严管治党,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所以从即日起我将维护我作为一位公民的权利,希望国家和政府能还我以公平正义。恢复我公办教师的合法身份,并严惩相关渎职失职的西安市政府、长安区政府、长安区教育局等相关负责人。至今我共计上访、控告、举报反映问题40多年,长安区政府指挥并指示我村黑恶势力团伙,在这40多年内多次多人对我殴打,甚至对我群殴,经过我的举报和其他人的举报,有的恶势力近年已经被判刑,长安区政府打击报复我并停发我和我家人的低保多年,把国务院批示当儿戏。用下级欺骗上级的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手段,欺下瞒上,现如今我的身体已经不行,估计活不了几年了,如果在我死前,现全国都在以党中央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核心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还无法(没有办法)恢复我的公办教师身份,我相信,最终会让我老汉含冤死去,导致我死不瞑目。请求收到举报信的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展开调查,并严惩相关失职渎职人员。

  致

  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

  陕西省纪委、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信访局、省人大、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安市纪委、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信访局、西安市委组织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名举报人:王登阳 签名(         )

  身份证号码:610121193709137392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大兆村四组居民

  手机号码:   15594673208

  2021年3月21日

  

  

  

  

  

  

  

  

  

  

  以上材料共计30页,希望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能早日批示,撤销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和长安区教育局的违法行为。并严惩相关渎职失职人员,并赔偿我40多年的上访费用支出和40年的工资总计4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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