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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千万银行资产注入村集体追索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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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1-3-19 11:33: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金都”山东烟台招远,下辖玲珑镇有一个著名的黄金旅游村欧家夼,坐落在国家4A级生态旅游区罗山黄金文化旅游区前怀,该村一度被评为“全国小康示范村”、“全国文明村”。

  1992年10月12日,欧家夼村成立了招远市金欧实业总公司。1995年4月,招远市金欧实业总公司变更为山东金欧集团,该集团下辖8个子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生产、药剂加工、新型聚酯、建筑施工、文化艺术、旅游开发等多项产业。

  山东金欧集团原法人代表为欧家夼村原书记兰某敏,现法人代表为其次子兰某才,自1992年至今,父子两人先后担任村支书及金欧集团法人代表已长达29年。长子兰某平控股及参股企业达三十余家,兰某平常年在南非开采金矿,家族资产惊人。

  

  

  

  1993年6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招远市支行与欧家夼村委所属的招远市金欧实业总公司签订《招远市墙地砖厂联合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建设和经营招远市墙地砖厂,双方按5:5有偿投资,银行保本保息,欧家夼村以本村资产做经济担保。

  招远市玲珑镇人民政府为鉴证机关,在协议上盖章签字。

  协议签订后至1994年,招远农行共向欧家夼村委会账户打款1600余万元,至今村委仅偿还了银行14.1万元,其余资金银行多次催收,血本无归。

  而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11月1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定无效。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二条亦规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可见,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1993年6月8日农行招远市支行与山东金欧集团公司(招远金欧实业总公司)签订的协议就是无效协议,欧家夼村委理应将收取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如数返还银行。

  另外,1995年7月1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第七十四条第七条规定,如果商业银行对外投资,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金融安全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法律坚决禁止银行向企业投资。为了挽回损失,现招远农商行(原招远市农行)和某资产管理公司已就上述银行债权向欧家夼村委和山东金欧集团提起诉讼,两案已分别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该类行为作为有效认定的话,不仅突破法律的底线和禁区,更是严重了损害国家利益、破坏金融秩序和稳定。

  期待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有效防止金融资产的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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