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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水务局,余振芳被定非法捞砂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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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1-1-28 20:0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沸沸扬扬的余振芳案件又添新波澜:按照陆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陆丰市水务局按程序依法依规对西南镇洋溢村非法采砂案的河砂进行委托拍卖。陆丰市水务局也递交《关于建议将西南镇洋溢村非法采砂案的河砂移送财政部门进行处置的请示》,陆丰市财政局随后下发《关于批准处置市水务局移交罚没河砂拍卖方案的请示》。

  

  

  整个洋益村村民竟然变为"罪人"!

  

  从程序上来看,似乎合法合规。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可以发现这桩拍卖还是疑点重重。比如,陆丰市水务局《关于建议将西南镇洋益村非法采砂案的河砂移送财政部门进行处置的指示》文件当中,村民清晰看出,名称不对,行政时效不对,且整个洋益村村民竟然变为"罪人"!要知道,陆丰市和汕尾市两级法院均判处余振芳非法采矿罪,而不是洋益村民全村"犯罪"!陆丰市水务局这一措词,是要凌驾于法律之上么?

  其实,洋溢村民集体采来的河砂本为村里修路所用,也从来都没有卖过一粒砂,为何却要被相关部门如此巧立名目进行拍卖?并且,其是否属于"非法采砂"还很值得商榷。这也无怪乎相关部门文件一公布,便引来民众的如潮抗议。洋溢村全体村民就此发布了《关于陆丰市水务局无视党纪国法强行拍卖我村扶贫(脱贫)物资的紧急举报》,并于1月13日向广东省信访局联盟上访,引来了强烈关注。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2年间,为帮助村民实现"村村通"愿望,外出乡贤的陆丰市西南镇洋溢村民余振芳通过深圳市汕尾商会引荐,决定回乡垫资修路、解决当地政府几十年来都没能为老百姓解决出行难的问题。然万万没想到,余振芳垫资修路却修来了"罪"。而且,这个"罪"还不断变化,先是"聚众斗殴"后是"寻衅滋事",继而演变"非法采砂"。

  众所周知,犯罪必然有动机。这个动机或者是为了谋取私利,或是为了发泄私愤。但是,余振芳有什么动机呢?要知道,为村里修路,是大家的事,不是个人的事,难道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采砂去犯法?哪里有这么"勇敢"的人?修路是为国分忧,难道冒险私采河砂?哪里有这么"愚蠢"的人?这里的犯罪动机实在难以自圆其说。没有犯罪动机,硬是走来的"罪",是不是有些太滑稽?

  仔细研究这个案件,可以发现这个 "寻衅滋事"罪似乎有"凑罪"的嫌疑。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余振芳引发陆河县新田镇咸宜村村民情绪失控事件发生的时间在2016年4月24日8点多,但是事件发生地并不是在陆河县新田镇咸宜村的辖区范围,也不是发生在2016年4月9日存在争议并相邻两村村民发生过冲突的政府停止施工处置的龙船埔施工地,而是发生在陆丰市西南镇洋溢村村门前不足20米处。时间不对,地点不对,硬是凑在一起,是相关法律专业工作者误笔措词,还是思维逻辑混乱?但愿如此吧。这种错误,就算是素质有问题。如果有其他猫腻,那真是"罪不容赦",因为这是故意破坏司法公平啊。

  再说"非法采砂",很有"穿越"的蹊跷。村道修路需要用大量河砂,余振芳于2015年4月2日,经陆丰市西南镇政府同意,并向陆丰市水务局呈报了《关于扶持洋溢村建设及修路需使用漯河砂的报告》。修路工程始于2014年,即使河道采砂也在2014至2015年间需要完成的事,而这被定96359.81立米的河砂难道余振芳是"孙悟空"会变法术一人从漯河中捞起!再者若余振芳当时真有在河道捞这么多的砂,那陆丰市水务局的执法人员哪去了?为何在被抓捕当天陆丰市水务局隔3年后偏偏按罪所需才移送《余振芳无河道采砂许可证一案》的材料,如此渎职,该判多少年徒刑?

  又是,当时余振芳在呈送采砂报告时为何不制止其属非法行为?更没作出任何行政处罚!这简直是钓鱼执法!按需定罪!如此穿越寻罪,也真是太"南"了。真不知道某些人如此煞费苦心,穿越制罪,究竟有何目的。是没有时间观念,还是三年大变魔术?

  当然,陆丰法院判决有其自己的充足理由和自认为足够的法律依据。但是,不管怎样充足,怎样足够,都必须呵护事实逻辑,不能推理出荒诞,研究出荒唐,如此经不起推敲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里,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努力,何谓努力呢?就是必须精雕细刻,经得起推敲,符合客观逻辑;二是每一个,何谓每一个呢?就是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案件细节中;三是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贵在"感受",如果老百姓感受不到,那么就需要认真推敲了。就这点而言,垫资修路修出的"罪",有诸多让人困惑不解的问题,是不是应该慎重定性,罪与非罪呢?

  修桥铺路,是造福子孙的事,历来受到人们的赞美,也是公民之德。遵纪守法,这也是公民必须的责任担当。德需要法的呵护,法需要德的支撑。垫资修路修出了"罪",这不是成为德与法矛盾的怪胎么。

  日前,余振芳被陆丰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刑5年,他不服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3年6个月。但两级法院判决法律文书并没载明陆丰市水务局96359.81立米的河砂缴获充公。而今陆丰市相关部门不知根据何种法律依据,要将96359.81立米的河砂进行拍卖?

  公平是底线,正义是原则。事实上,本案究竟该如何判决,余振芳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件是非曲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日将对这起案件依法公正作出裁定。我们坚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有关此案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张文章)

  原文链接: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SvnAk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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