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社保局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社保局不给建档 ,也不开通缴费业务,就不存在劳动法里的劳动的关系,却让个体户承担责任。事情是这样的:
大家好,我叫柴放(电话:15940274356)是个体工商户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轮胎店卖轮胎,在我这做事的都是来干一天活我就给他在微信里转了工钱,我一天一给钱,所以完全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店地处黑山县偏远农村,社保局不让我这个个 体工商户给干活的工人缴纳社保。可员工偏偏心源性心脏病猝死在我这里,法院就判劳动关系成立,让我陪钱。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我做为个体工商户,社保局并未 给我个体工商户建档,也不让建档,也不开通缴纳社保业务,社保局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是该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让我个体工商户来承担(附 保局提供的不能交社保材料一份)。
我是合法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享有缴纳社保的权利,合法与拥有权利是同时存在的,是不可分割的,由此看出,我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更谈不上劳动关系。死者每天上不上班都由他自己决定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死者当天说下雨了,干不了休一天。死者拿工资的日期也是他自己 定的,这点微信里有语音记录,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依法衡量本案争议的劳动关系。维护我们个体工商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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