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开启左侧

药店这些促销方式属于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admin 发表于 2021-2-6 10:22: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买药赠“三品一械”
买药赠药的行为有时候容易诱导消费者过度购药,造成药品浪费,甚至造成患者不合理用药。所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00年出台的文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早已明确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二、药品“广告”
“拜新同、格华止惊爆价,买一送一”,“阿司匹林肠溶片特价优惠,限时抢购”……这些熟悉的药店促销标语,却是违法的促销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对药品广告有专门的审查要求,而我们在促销活动中常见到的“热销”、“抢购”、“试用”等字眼均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发布处方药广告,即使是非处方药,也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忠告语。

三、虚构商品原价
在药店促销活动中,常常会有类似于“XX药品原价1499,特价899”的标语。而这个“原价”却并不是真正的原价,只是为了让顾客感觉到视觉上的价格差而增强购买欲,以此来达到促销的目的。

这一行为涉嫌构成了虚构商品原价,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四、违规使用医保
很多地区对医保零售药店的促销做出规定,要求药店不得促销医保类药品。尤其是在医保个人账户面临改革的环境下,很多药店人习以为常的:以会员积分形式为参保顾客兑换日用百货的行为,一旦查到,将遭严惩。
五、“店长推荐”四个字,药店被罚5000元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本来是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没想到,就因为加上了“店长推荐”这四个大字,这家医药连锁企业接到了由北京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出的5000元罚单。

国家市场总局于2019年12月24日印发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提及,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该药店当事人正是违反该《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

六、发布处方药广告,被罚8万元
无锡某大药房为促销活动,自行张贴和发放涉及30种处方药药品的价格优惠、打折促销信息的广告宣传画报和广告宣传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2020年2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000元。


七、因店内的展板广告,一家药店被罚3万元
当事人通过店堂展板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与药品说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描述不一致的内容,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其行为被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0年4月,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上一篇:卖出4.5元过期药,被罚10万元  
下一篇:医药行业违法广告占比过半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微信

这是一种鼓励!你懂的~

×

打赏支付方式:

打赏

记录时事,以供回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Archiver|手机版|17安全网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2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999test.cn & 17安全网

GMT+8, 2024-11-29 12:00 , Processed in 0.140625 second(s), 32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