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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新疆塔城市某单位领导在一审徇私枉法强行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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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1-1-29 12:3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叫唐建国,新疆塔城市也门勒乡村民(电话;13565294988)。塔城市人民法院法官一审徇私枉法,制定双重标准,判决冤假错案,强行剥夺了我的合法财产,申请执行人(一个是工商局干部,一个是地区农机局退休干部夫妇)与执行法官公然造假,炮制假证明材料,(该法官已承认纪委对该法官已处理)事后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书,尽不予理会。该院另一执行法官和执行局局长多次劝说本人起诉确权案件,并承诺院领导一路绿灯纠正案件(有录音),为达目的执行法官还给本人送礼(该法官正在接受纪委处理)。本人起诉后,近日判决下来了,结果依然罔顾事实,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将错就错,真的让人震惊和心寒。2017年7月5日,经中间人冯某某介绍我与李某雁签订了一份关于挖掘机的购车协议,我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价款41万元,并完成了实际交付(见附件×)。2018年8月,tc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了我所购买的挖掘机,我遂提起了执行异议。但是法院驳回了我的异议,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严重不清、认定的理由也含糊其辞、难以信服。显然,该裁定是错误的。2018年11月,我向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执行异议,该检察院向塔城市人民法院送达了塔城市检民(行)执监(2019)6450100001号检察建议书。在此期间,塔城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与我通话约谈,并前往我的住所以送礼的方式为我做工作,告知让我与李某雁去打确权官司,承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20年11月24日按照法官的意思我便提起了诉讼,然而得到的结果依然是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保护。然而塔城市人民法院在其中所作出的错误示范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其执行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在我签订购车协议并完成交付5日后,塔城市人民法院曾仅以口头的方式要求查封扣押挖掘机,并没有提供任何相关法律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存在严重错误;直到2018年8月10日当我看到挖机被贴了封条,时隔13个月我都没有收到任何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裁定结果存在错误,法院整理的争议焦点一是李某是否有权处置挖掘机,争议焦点二是我是否能够善意取得。对于焦点一,只要我能够善意取得(即焦点二),也就无所谓李某是否有权无权了。因此关键在于争议焦点二。我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完成了挖掘机的合理对价转让交付,并符合交易习惯。而法院所给出的理由却难以信服:裁定书中认为我在挖掘机“查封扣押期间隐瞒了该车辆原始购车发票存在及存在纠纷的事实”、“将该车辆落户其本人名下”的理由均不能影响我构成善意取得。判断善意取得的时间点为实际交付的那一刹那,即交付之时。而法院所给出的理由是在“查封扣押期间”,此时我早已完成了交付。因此,即使李某是无权处分人,我也能依据善意取得。也就无所谓其若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在实际交付挖掘机后我便是其所有权人。

  第三,法院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都被践踏,公平何来?正义何来?希望上级单位依法彻查并纠正错案,返还我合法所得车辆,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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