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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龚云枝案何以“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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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1961487 发表于 2020-6-7 00:2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龚云枝案何以“涉黑”
龚云枝的母亲
龚母躺在昏暗房间的木床上,整日以泪洗面,时常痴痴望着窗外,时而哽咽着……村里人都知道,她是在强撑早已病入膏肓的躯体,煎熬地等待着女儿的归来,母女俩能在世上见上最后一面。老人2019年被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生命现已到了最后关头。
她的女儿龚云枝,2019年被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为涉黑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噩耗家里人谁都没敢告诉老人。
在同村人眼中,龚云枝是个孝顺的女儿,也是位文静贤惠的母亲,谁也不曾想,她会同“涉黑组织”扯上关系。
2019年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洪灿育、龚云枝等组织、领导、参加涉黑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家属便四处上访、鸣冤不断,异口同声诉说着自己亲人根本就不是黑恶分子。笔者采访了多位被告人家属,观看了一审庭审直播,基本还原了本案的真实情况。
笔者不禁要问:本案何以构成涉黑性质组织犯罪?
涉黑性质组织的认定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涉黑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手段、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涉黑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龚云枝案的实际情况:
一、组织特征不符合
1.组织成员不稳定。安庆中州公司仅成立一年零两个月就被安庆公安以涉黑性质组织查封取缔,在一年多时间里,组织领导者轮换3次,骨干成员中的贷后部主管轮换4位,一审判决认定的涉黑组织的组织者、积极参加者均处在不断轮换之中;一审认定的涉黑组织一般参加者普遍参加时间较短,70%以上人员在公司就职时间低于6个月,多人只工作了两三个月,且有多人中途离职,流动性极大,组织稳定性无从谈起。
2.组织人格不独力。安庆中州公司仅为武汉中州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总部)在全国十几家下属公司之一,其办公场地的租赁、借款合同的制定、客户所借款项的来源、管理人员的任命、员工薪酬的发放、业务操作流程的制定等,均由武汉总部决定;武汉总部先后多次派人长时间指导和参加安庆中州公司的日常工作;安庆中州公司客户的还款、违约金、罚款等费用也全部汇入武汉总部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由其支配和使用。总之,安庆中州公司从管理到运营一系列活动均受武汉总部指使和控制,其公司完全没有独立的运营能力,这样的公司如何能成为独立的涉黑组织?
二、经济特征不符合
1.无经济基础。安庆中州公司是由武汉总部筹建和控制,放贷的本金来源于武汉总部;办公场所,公司车辆等也均由武汉总部出资承租和购买,员工工资也由武汉总部发放,其自身没有任何自有资金。
2.对收益无支配权。安庆中州公司通过车贷获得的经济利益直接流向武汉总部,其公司对该利益根本无支配和控制权,安庆中州公司对于公司收益的支配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实际上,安庆中州公司这一年来亏损了几百万,根本没有收益,亏的是向武汉总部公司投资的易融恒信P2P投资平台的钱。
3.一审判决将公司给员工正常发放的工资、奖金视为“以黑养商”。安庆中州公司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对外正常招工,上班后签订劳动合同,与正常企业并无不同。员工入职是为找工作就业。既然是工作,公司自然要给员工发放工资和奖金,这是基本的常识;员工所得薪酬也属社会平均工资(人均月工资约3500元左右)。根据安庆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安庆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491元,即月平均工资4625元。公司里大部分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涉黑组织参加者的工资,都没有达到这个水平。试想一个涉黑组织的员工,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那还能是黑恶势力组织的员工?
4.没有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根据一审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的安徽权威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安庆中州公司仅放贷本金就亏损了500多万元,还未包括场地、人员、办公设备等支出,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所有的运营资金及人员工资均是由武汉总部提供,并不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取的。武汉总部的资金亦合法来源于易融恒信P2P投资平台。
三、行为特征不符合
1.以偏概全,以个别部门个别成员的行为认定整个公司构成涉黑组织。被认定为涉黑人员中,大部分为贷后部人员。但贷后部只是安庆中州公司三大部门之一,其人数只占公司总数的1/5左右,该部只是安庆中州公司很小的一部分。因为贷后部一些人员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一审便认定安庆中州公司整体为涉黑组织,这种思维显然是混淆了犯罪组织与组织中存在犯罪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贷后部成立的目的是帮中州公司追讨债务,追讨债务中偶然出现的手段过激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所以组织中可能存在一定犯罪,但不能俱此认定安庆中州公司整体为涉黑的犯罪集团,一审法院以一部门之行为为依据,认定整个安庆中州公司为涉黑势力组织,是以偏概全,混淆事实,有强加罪名之嫌。
2.没有涉黑性质组织的纪律规约。安庆中州公司的各项制度,都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必备要素,并非涉黑组织的组织章程;晨会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福利制度,都是现代企业运行中的基本制度和必要手段。一审法院认定的涉黑人员所形成的组织架构,本来就是正常公司管理中的架构,上下级关系和权责分配是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其组织架构、工作分工、公司章程、工作制度等与帮规条约明显不同;安庆中州公司员工加入或离职完全自由。员工的进入是通过正规的招聘流程,离职并没有被限制。公司是正常的企业,其章程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更没有体现出手段惩罚、经济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完全不同于涉黑组织的纪律规约。
3.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手段威胁程度。虽然存在部分催讨债务的行为,但是没有形成心理强制,更不同于涉黑组织的行为特征。从表面上看,安庆中州公司虽有一定的催收行为,但是作为放贷公司,对于一些老赖,或者强行骗贷的人需要进行一定的催收,这也是信贷业界多年的通行做法。且安庆中州公司的催收行为是严格控制在一定的程度范围内的,使用的手段非常轻微,一般都只是蹲守或者语言威胁,达不到心理强制的标准,更不同于涉黑组织犯罪行为的手段特征。纵观公司成立以来,最严重的一次“黑恶事件”是因客户原因与同业发生冲突,造成2人轻微伤,公司为此还支付了伤者赔偿金。试问:哪有这样一个成立以来,仅仅只有一起打架事件,只造成过2人轻微伤,还专门赔款了的涉黑组织?
4.没有欺压残害群众。“群众”从字面含义理解,指的是普通大众,其外延是无辜且不特定的普通居民,不应包括与涉案组织成员发生斗殴,逃避债务,明知无还款能力,仍肆意欠款的“老赖”。安庆中州公司的客户不应被不问事实地类推为受残害的群众。根据一审辩护人的统计,安庆中州公司的客户中很多都是典型骗贷的,还有数十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相当一部分客户具有严重过错,肆意违约,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套取贷款,且公司的软手段行为只指向违约客户,并不指向他人,不能一概认定公司欺压残害百姓。
四、危害性特征不符合
1.公司没有在安庆车贷行业形成垄断,达到非法控制。一审辩护人通过网络查到安庆车贷企业有821家注册资本少于1000万的,高于1000万的有164家,其中注册资本超亿元的有50多家。安庆中州公司只成立一年零两个月,怎么能在安庆在这个行业里面达到控制局面?
2.公司没有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威慑,致使群众不敢举报控告。本案中的绝大部分被害人实际上都是有能力、有条件进行报警,安庆中州公司没有对他们形成威慑,导致不敢举报控告。在公司催款过程中就有数十人报警,其中有3人还通过其他渠道找人撑场子,同安庆中州公司人员进行对抗。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江博士律师作不构成涉黑性质犯罪组织辩护)
本案部分被告人的家属
本案部分被告人的家属
笔者 · 寄语
目前本案已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上级法院能够正视本案存在的问题,认真倾听被告人及家属的合理诉求,还案件事实以真相,让本案能够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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