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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发生一起损毁党徽、国旗的恶劣事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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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0-1-5 11:5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陕北三名老党员实名举报:

  榆林市发生一起损毁党徽、国旗的恶劣事件

  我们是陕西省榆林市大河塔镇方家畔村村民李务堂、方忠智、刘德胜,三人都是具有50年党龄的老党员。作为中共党员,现向各级党组织实名举报我村支部书记尚红才、副书记兼村主任尚文军、会计李侯举等人恶意损坏、砸毁党徽、国旗的一事,希望上级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尽快调查,严厉追责。

  2019年11月11日上午八时许,我村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政治事件。由榆林市大河塔镇镇长徐建军、片长李小斌、驻队干部张彦祥、韩换生、方家畔支部书记尚红才、副书记兼村主任尚文军、会计李侯举、麻黄梁派出所五名民警、方家畔煤矿百余名保安的参与下,对我村原有村部办公场所进行了突击式拆迁。

  拆迁过程中,镇、村干部指挥对尚在二楼悬挂的中国共产党党徽(长96厘米,宽64厘米),悬挂在旗杆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未拆卸党徽,未降旗情况下,直接用挖掘机推倒,以至党徽被深埋地下,国旗支离破碎。目睹这一场景,在现场的我们几位老党员心如刀割,老泪纵横!

  尊敬的领导同志,我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此事,我们曾向榆林市政府热线反映,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反而遭到不明人士的恐吓,让人对当地执政部门失去信心。我们作为党员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结果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反而遭到打击报复。党员的义务第七条:“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党员权利第八条:“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我们现在表示很无奈,只好向上级反映,请求党组织介入调查处理此事。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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