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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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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3-7-20 16:2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达,他们可以充分利用其在政治上的优势,制定专门保障自己权利的法律,比如我们都知道的印度种姓制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种姓制度最初是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目的是确保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主教育,受众刹帝利,负责垄断文化教育和报道农时季节以及宗教话语解释权;
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婆罗门思想的受众,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主政军,负责守护婆罗门阶层生生世世;
第三等级吠舍是普通雅利安人,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主商业;
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种姓制度中,来自不同种姓的父母双方所生下的后代被称为杂种姓。
除四大种姓外,还有大量的“第五种姓”,称为“不可接触者”阶层,又称“贱民”或“达利特”,他们多从事最低贱的职业。贱民在印度不算人民,不入四大种姓之列。

所以,我们在看法律的时候,还需要明白,法律是有局限性的,会随着社会变化而进行变化,并且,法律也是有恶法和良法之分。

还有如19世纪的普鲁士,当地资本主义发展迅速,有钱有势的人大势掠夺本应该属于大众的土地、森林等资源,他们把这些资源划为己用还美其名为私有化,并且他们还制定法律支持这种行为,毕竟法律就是既得利益集团制定的,在此种情况下,大量的普通人变得无地可种,无猎可打,为了生存下去,很多人只能冒着极大的压力区采集那些原本属于大众的树木和猎物,有时仅仅是因为砍了颗树就要冒着被活活打死的风险,1836年,普鲁士邦20万件刑事案件中与私伐林木盗窃鱼鸟有关的就有15万件,比例高的惊人,肉食者们并没有反思问题出在哪里,反而变本加厉提高惩罚力度,到1841年,还提出捡树枝等于盗窃的概念,不仅如此,同年6月还提出更多过分的要求。

在次背景下,马克思决定对这个不公的社会进行反击,希望能改造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并有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文章的诞生,也为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埋下伏笔。同时,他还指出等级国家的法律,是为了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等级国家不过是大私有者统治和掠夺人民的工具,私人利益就是国家机关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不过是大私有者的耳、目、手、足,为大私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在等级国家里,“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欲求。”。

在文中,马克思否定了捡枯枝等于盗窃林木,他认为自古以来人类就有冬天去森林里捡枯枝来取暖的习惯,用法律专业名词就叫习惯法,这种习惯权利比法律更有力量,但普鲁士突然就把捡枯枝与盗窃林木挂钩,是不合理的,是损害大众的习惯权利,也就是对他们赤裸裸的剥削。既得利益者们则辩称之所以把他们划上等号,是因为捡枯枝就会来到森林,来到森林就有可能盗窃林木,所以如果把捡枯枝和盗窃林木同罪论处,就会大大减少犯罪的数量。

马克思则反驳打耳光就有可能斗殴,斗殴就有可能杀人,所以为了减少杀人的几率难道就可以把斗殴与杀人同罪论处了?

同时他还提出黑色眼镜和粉红色眼镜的概念,来表示剥削阶级的双标:我们看到,自私自利用两种尺度和两种天平来评价人,它具有两种世界观和两幅眼镜,一副把一切都染成黑色,另一幅把一切都染成粉红色,当需要别人充当自己工具的牺牲品时,当问题是要粉饰自己的两面手法时,自私自利就带上粉红色的眼镜,反之当涉及到自身利益时,自私自利则像老练的马贩子一样,把人们细细地从上到下打量一遍,并且认为别人也像它一样渺小、卑鄙和肮脏。

并且他还提出大众的生存保障权利,大众在森林里捡了许久的枯枝,而这些枯枝都来自于大自然,大家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而资本来了后直接说这片森林是我的了,你们以后来捡枯枝就是犯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为了一小撮人的利益,剥夺大多数人的生存权利,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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