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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央企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利用虚假破产逃避执行的情况说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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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lovemm 发表于 2020-9-24 20:3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情况说明人:董雪勇 电话:15311111311
身份证号:412327197403230035
2015 年 6 月 6 日、7 日,中国中丝集团海南公司(简称海南公司)法人于雷找到董雪勇(简称本人),借款 4900 万
为期十天,合同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本人于 2016 年 11
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海南公司申请仲裁并胜诉。我依据京
仲裁字(2017)第 0566 裁决书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程序中对海南公司工商档案查询发现,2014 年9 月中丝集团对海南公司进行增资 18000 万元。在申请追加中丝集团听证会上,中丝集团将 2500 万元转入中丝海南公司银行账户后马上又将款项转回到中丝集团账户内,经此方式完成八次循环后,最终 1.8 亿元全部回到中丝集团账户,认定中丝集团未出资,同时,海南公司提交了审计署工作底稿,审计认定 2012 年至 2016 年海南公司与李文峰控制的 66家企业共开展了 642 笔大宗贸易,金额为 1297199.35 万元,属虚假贸易,最终海口中院于2018年 12月 25日作出(2017)琼 01 执 266 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中丝集团为被执行人。
2019 年 1 月 14 日,中丝集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交海南公司账目有 8亿元应收款,显示足以偿还债务。2018年 12 月 2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关于中国中丝集团对
海南公司增资 1.8 亿元情况说明》,2019 年 1 月 14 日在审理期间,中丝集团向海口中院提交了中丝集团 2013 年、2014年审计报告。海口中院(2019)琼民终 239 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韩芬认定中丝集团未出资,海南公司虚假贸易,依法驳回原告中丝集团的诉讼请求。
中丝集团因不服海口中院判决从而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院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作出(2019)琼民终 56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人也查封了中丝集团名下房产。
海南公司曾向海口中院提出破产申请,海口中院未受理其破产申请并对其下发书面通知。
但同一主审法官韩芬在初审判决中对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不予采信,而在七个月之后却采信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包含虚假贸易的审计报告,受理了海南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20 年 4 月 29 日下达了 2020 琼 01号破申 5 号。韩芬法官对于海南公司的虚假诉讼前后判决裁定不一致,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我了解,中丝集团法务:康壮。海南公司代理人:孙
红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李均刚,与李文峰内外勾结,其
目的是侵吞中丝集团 18.21 亿元和本人其他企业金钱的行为
其行径早已超出民事诉讼的范围:巨额虚开增值税发票,虚
假注资、行贿、骗取银行贷款,无贸易背景开具银行承兑汇
票,无贸易背景开具国内信用证,债权倒置,向法院提交伪
证,欺骗海口市中级法院,虚假破产,逃避执行。
海南公司法人于雷亲笔的述职报告里说,2015 年 9 月中丝集团聘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协助办理李文峰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确定债权金额为 18.21 亿元。李文峰实际控制的 5 家公司,对海南公司进行了股权质押合计 9.075 亿元,又有北京世纪开元房地产公司和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给海南公司提供了担保 11.9 亿元,后完成对浙江小微城 660 亩地(中介评估 5 亿) 和第 5 页江西景德镇荣恒国际 15 万平住宅现房进行抵押。证明了海南公司有相关的资产和 20.975 亿应收账款,如果破产这些国有巨额资产将被视为白白的放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我请求有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北
京仲裁委员会和海南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我请求依法撤销海南公司的虚假破产申请,并追究其虚
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董雪勇
2020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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