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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夜班瞌睡被开除,法院:不属严重违纪,公司赔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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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2-3-29 08:55: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9年6月,小艺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

公司表示,小艺有4天凌晨出现睡着情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开除了她。

小艺称,打瞌睡都发生在凌晨四五点,且时间较短,属于正常的生理需求,随后,她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

公司不服仲裁,于是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但该公司不服判决,遂上诉至珠海市中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小艺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

因此,珠海认定小艺不构成严重违纪,驳回公司上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146元。

据了解,小艺打瞌睡之所以会被认定为不属于严重违纪,一是因为她的工作岗位不属于特殊岗位,例如保安、巡逻员、中控员、流水线操作工等;二是因为她是孕妇,而且小艺提到公司存在刻意让其值夜班的情况,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安排值班是故意为合法解除做铺垫;三是瞌睡时间较短,6分钟、8分钟、28分钟、6分钟,勉强接近正常生理本能的说辞。

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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