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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经开区公安分局形同黑社会,绑架民企勒索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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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快手 发表于 2021-12-31 11:3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事人:黄毅铮 电话 139 0799 6156,

  2021年6月22日,王* 黄* 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开发分局分别无辜从福建厦门和北京的家中带走,以莫须有的“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被当地公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过37天侦查, 60天延期侦查,审查起诉用满45天后,退回补充侦查30天, 现仍羁押在江西萍乡市看守所。目前已经被无罪羁押长达半年有余。在2021年底将至, 萍乡开发区公安局凌**亲自上阵,通知被害人家属,打人民币5000万到指定账户,口头承诺见钱放人。经过受害人家属与萍乡开发区公安局凌**多方恳求和沟通后,萍乡开发区公安局凌表示2000万赎金可以将两人实现取保候审, 王*家属多方筹集赎金,并与2021年12月3日将2000万打入萍乡开发区公安局指定账户。收到赎金后,萍乡公安分局将王*取保, 黄*家中无法拿出天价赎金,依然被无罪羁押至今。

  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利用, 被法人(被法人的签名司法鉴定均为冒名签字),被卷入萍乡经济开发区所谓的合同诈骗案。 对于原本为民事纠纷的案件被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打造为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 在此不做更多赘述,在未来的稿件中再做详细叙述。 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由于无法控制“合同诈骗案”的主犯, 罪及妻孥,将两位“主犯”的妻弟和姐夫作为人质进行无罪羁押。 萍乡开发区公安局一再滥用职权, 在羁押期间以政治案件, 中纪委参与等理由,一再警告家属和律师该案不在法律范围之内, 作为执法者,大行违法之事。由于两位被绑架的人质在案件中无任何犯罪事实, 且对案件毫不知情, 自2021年7月28日后,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就不再提审,利用所谓的司法程序一再延期无罪羁押,利用家属对亲人无辜入狱锥心刺骨之痛,坐地起价要求天价赎金。

  萍乡经开区公安分局两次索要赎金,第一次由于萍乡公安多次出尔反尔,且金额过于巨大,未果。

  第一次勒索于2021年8月9日, 被害者家属委托律师与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接触,接触中, 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同意由家属先转2000万现金到指定账户, 并在一个月之内再转所谓“涉案金额”1亿到指定账户。 家属救人心切之,答应了警方的要求,着手变卖资产和股份以获得现金,并寻求合作伙伴帮助筹集所谓“涉案金额”。但旋即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提高赎金到2亿,否则免谈。 至9月又将赎金提高到3亿。绑匪最终压垮了人质家属的所有支撑, 合作伙伴也撤离表示无能为力, 无法给予帮助。至此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第一次绑架勒索赎金流产。

  由于两位人质对案件进展无任何帮助, 年终将至,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年终立功心切,于2021年11月8日通知人质的家属到萍乡公安局,以可以取保为诱饵, 要求家属协助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局, 不允许律师参与, 在萍乡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会议室胁迫王*, 黄*的家属必须无罪立功,以获得取保的可能。并告知家属,警方很清楚两位在案件中没起到任何作用, 两人均为被冤枉(录音中: 我们知道他们是背包的),但法律在他们手中, 除非达到他们的要求,否则萍乡公检都会用足法律程序,尽可能延长非法羁押,让人质和他们家属受尽折磨。被人民供养的人民警察,作为法律的维护者,不以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 却假法律之名,变身黑社会,株连勒索,要求百姓无罪立功!

  在所有物证, 人证都已确认黄* 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成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未参与明知相关交易的决策、未签署任何相关文件,对本案未参与,对涉案相关人员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无任何故意或过失。且萍乡公安局从市局到分局到大队的一个办案民警,检察院的检察长都清清楚楚知道黄*在此案中的无辜, 江西萍乡开发区公安局凌**亲自指挥人质要挟, 通过中间人告诉被绑架人的家属, 无论法律或者任何其他途径,他都有办法无限期继续羁押。在12月11日补充侦查后,他们可以要求检查院继续退回补充侦查。再次延期无罪羁押。

  公安机关的侦查已经查明黄*在案件无任何犯罪行为。而在同案件中比黄*有更多情节的法人史*,经与2021年9月17日取保。2021年12月13日,无论口供还是物证都没有黄*清白的王* 在缴纳2000万元赎金后也被取保。 萍乡公,检机关无视事实与证据,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构,大搞封建株连,罪及妻孥,只因黄*为所谓主犯的亲属,以法律流程为名,行扣押人质之实。要求黄*家属配合将所谓本案主犯的股权变卖支付赎金,以助江西萍乡开发区公安局有立功表现。

  黄*及其家属一直坚信司法公正, 相信党领导下的法制环境。 从2021年6月22日被无辜扣为人质开始, 就一直配合江西萍乡开发区公安局的所有要求。 黄*的辩护律师翻阅了每一个案卷, 剖析了所有证据, 确认黄*在本案中一无主观动机,二无客观行为,三未获利,四不知情,五无同案犯或其他案件参与人, 人证、物证指证均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然而萍乡公检的黑暗,出乎意料!在律师提交5次取保候审申请, 4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后,依然表示除非黄*家属满足江西萍乡开发区公安局的赎金要求, 否则他们有的是办法继续扣押黄*。正当法律途径被黑暗笼罩,我们只能寻求舆论帮助,曝光萍乡经开区公安分局黑社会绑架无辜百姓,勒索天价赎金! 希望正义的微光能撕破萍乡公检的黑暗!

  

  

  

  

  本帖转自天涯社区,不负责法律后果:https://bbs.tianya.cn/m/post-law-840270-1.shtml?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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