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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熙吉冤假错案申诉20多年未纠正 最高权威机关给出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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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报道 发表于 2022-1-29 09:3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是湖南嘉禾胡熙吉杀 人案被告人胡熙吉的申 诉代 理人刘泓君律师,从2004年之后就一直在研究一个问题,为什么呼格吉勒图案、聂 树 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玉环案等这么多显而易见的冤假错案,被告人持续不停的申 诉20多年都不能纠正,张玉环600多份<<申 诉状>>如同石沉大海。通 过对胡熙吉案的申 诉过程,我得到了最高权威机 关的明确答复,现在分享给大家,仅供冤假错案受 害 人和代 理人参考。
  2021 年11月22日下午16时许,本人陪同被告人胡熙吉的次子胡久柏向第一巡3号接待室递交申 诉材料时,遭到该庭寇秉辉的违法推诿,其不予接受申 诉材料的四个理由令人震 惊:
  第一、这样的案 件在哪个时代太多了,用现在的法 律规定来衡量几乎没有一个是正确的,所以不能用现在的法 律规定来衡量20 年 前的案 件是否正确。第一巡回法庭设立至今已经接收到类似案 件一千三百多起,只有一个案 件的确是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判了,所以不能不纠正。
  第二、像这个案子中,胡熙吉、李胜周都做过有罪供述,如果被告人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这些有罪供述是因为刑 讯逼供 产生的,那么这样的案子即便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只要有口供就能够认定犯罪事实成 立,所以这样的案子不可能再审。
  第三、既然是案子从检 察院审 查批 捕和审 查起诉时就已经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还要递交到法 院起诉,这是检 察院搞错了,你们应该去找检 察院,向最高法 院申 诉不是必须途径,既然是检 察院搞错了,你们还是去找检 察院吧。
  第四、关于检 察院与法 院认定的死者的死亡时间与法 医尸检推定的死亡时间相差3个小时以上的问题,寇秉辉法 官直接说:“法 医的鉴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证据,我们从来不以这些东西作为认定案 件的依据”。
  此前纠正的张玉环案有报道称其在27年当中寄出600多份<<申 诉材料>>都石沉大海,通 过第一巡寇秉辉的话我们不能看出端倪,一个第一巡就收到一千三百多个无期死刑案的<<申 诉材料>>,全国有多少?而且只有连刑 讯逼供的有罪供述都没有的案子才能够重审,由此可见被害人要想让冤案复审势比登天还难!

  (审 查批 捕时被嘉禾县检 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卷补侦后被湖南高院指示作出有罪判 决)
  一、关于胡熙吉案:认定胡熙吉有罪的两个证据
  一个是第一现场和移尸途中血迹,二个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
  (一)所谓的第一现场和移尸途中血迹,在湖南嘉禾公 安局副局 长李本忠带队到胡熙吉家侦 查取证时就已经当场证实是胡熙吉家母狗流撒的月 经,而且当时还用材料纸擦看了,在场的不止是数名侦 查人员,还有村 民。而这些血迹在之后送到中山大学检验“全部检材(一至十一号检材)均未检见有人血迹”,且血迹只存在与胡熙吉家的房前屋后不到20米范围内,距离抛尸现场有百米之远。
  (二)所谓的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胡熙吉被连续五天五夜刑 讯逼供甚至被打到昏迷数小时也没有招供。胡熙吉的有罪供述是侦 查人员自己杜 撰后让胡熙吉签字的产物,因为胡熙吉除了勉强会写自己的名字之外根本就不认得字。而李胜周被打的惨叫 声不仅是胡熙吉听到了,而在郴州中级法 院一审作出的139号<<刑事判 决书>>第7页清楚的记载着“李胜周进监房后两次自 杀未遂”,经过代 理律师刘泓君向李胜周核实“在看 守 所的时候,被打的受不了才想不开,93年是几份记不起来了”,公 安局打人的事实李胜周当庭有陈述,在第二号卷第38、40页的<<庭审笔录>>中有记载着李胜周和胡熙吉被公 安机 关殴 打的陈述。第一巡要求被告提 供刑 讯逼供的证据,作为身陷牢 笼的被告是无法取得的。
  (三)根据1993年的办案程序规定,凡事与案 件有关的证人证言和证据都应当收集入卷,但是胡熙吉、李胜周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证据在1994年4月9日深夜被检 察官过雷雷将“胡熙吉、李胜周故意杀 人一案的案 件材料(包括侦 查卷、检 察卷)全部被盗。”实际上‘被盗’的材料只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而对被告不利的材料,不仅胡熙吉、李胜周的有罪供述有复印件,而且还有17份是原件。其中还有14份是手写原件。选择性丢失有利于被告人的案卷事实清楚,且故意栽赃陷害无辜善良农 民的性质极其恶劣。
  (四)本案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也无法排除。嘉禾县公 安局法 医尸检证明死者胃内容物外形完整,死者系饭后一小时左右死亡,结合死者父亲证言死者在2点吃午饭推定死亡时间最迟在4点之前,而检 察机 关起 诉 书认为是‘六时许’、法 院认定是‘七时许’,都与‘四时许’隔着二小时以上,任何人在饭后四小时都不能“胃内容物外形完整”。因此,尸检结论与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之间存在无法解释排除的矛盾。而第一巡寇炳辉却说:“法 医的鉴定不能作为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证据,我们从来不以这些东西作为认定案 件的依据”。

  (郴州市中级法 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卷)
  二、本案从审 查批 捕到起诉一直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一)本案早在嘉禾县公 安局向嘉禾县检 察院报请批 捕时,就被该院于1993年10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卷。在郴州市检 察院的<<请示报告>>第6页中也承认:“胡熙吉没有作案时间,经查也有人证实,”,在1996年5月24日郴州中院给郴州检 察院的<<退卷函>>中也依然认为:“两被告翻供后,无其他证据证实是胡熙吉、李胜周作的案。”。起诉后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卷,之后又因为各方面压力两次作出有罪判 决。继而被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1997年4月23日、1998 年9月8日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郴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重审。

  (湖南省高级法 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二)根据郴州市检 察院1996年上报给省、市政 法委的<<请示报告>>第7页记载:“这些问题,公 安机 关在侦 查预审阶段一直就存在,而且未能解决。现在时过境迁,继续补充侦 查已丧失了条件,无法解决。”。既然在1996年就已经丧失里补充证据的条件,之后再无证据补充,湖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也就不可能再有新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后的有罪判 决也必然是枉法裁判。
  (三)在舆 论压力下,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与2000年11月1日书面建议郴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经本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并报请省政 法委联合办公室讨论,建议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被告人胡熙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判处李胜周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请抓紧结案。”。
  因此,本案的有罪判 决不是根据事实、依照法 律作出的,而是根据湖南省政 法委领 导和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指示作出的。
  三、关于当时的法 律是否规定了禁止刑 讯逼供的问题
  本案的生效判 决的是在2001年12月6日作出的,即使不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的法定原则,根据旧法的规定,认定胡熙吉、李胜周有罪也违法!
  以下的法 律法规条文中清楚的规定“严禁刑 讯逼供”不仅是在1996年3月17日实行的<<刑事诉 讼法>>四十三 条、19⑨8.9.2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1998年<<公 安机 关办 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一条有规定,而且早在1⑨87年<<公 安机 关办 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第三 条已经有规定。
  而且“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就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1996年3月17日<<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已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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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热点报道 发表于 2022-1-29 09:32:02 | 只看该作者
 四、最高检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和张玉环杀 人案改判无罪判 决书
  (一)最高检 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杀妻案(检例第25号)
  认定于英生故意杀 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 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 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本案已经改判无罪!
  1、原审判 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侦 查机 关并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
  2、原审判 决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于英生在侦 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供述前后矛盾。
  3、原审判 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 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被害人阴 道提取的精 子也不是于英生的精 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二)最高检 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1992年12月25日,陈满杀 人案(检例第26号
  原审判 决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 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已经改判无罪!
  1、原审裁判认定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案 件事实不符。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陈满于1992年12月25日19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 房间持刀将钟某杀死。根据证人杨某春、刘某生、章某胜的证言,能够证实在当日19时左右陈满仍在宁屯大厦,...。
  2、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部分重要证据未经依法查证属实。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实施杀 人、放火行为的主要证据,除陈满有罪供述为直接证据外,.....均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系陈满所为。
  3、陈满有罪供述的真 实性存在疑问。陈满在侦 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 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矛盾。
  (三)1993年张玉环杀 人案(2019)赣刑再3号<<刑事判 决书>>改判无罪的理由:
  1、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张玉环所为。
  2、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 血,缺乏证据证明。
  3、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缺乏痕迹物证证明。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哥 哥的房间是第一作案现场。
  4、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 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
  通 过以上案例可见,胡熙吉杀 人案和于英生、陈满、张玉环杀 人案,同样是发生在1992、1993、1996年期间,同样是被刑 讯逼供作出过有罪供述,同样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同样证据存疑,同样适用相同的法 律,同样发生是中 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指导案例和‘同案同判’原则,胡熙吉案也应当改判无罪!
  五、党的十 八 大以来中 央 领 导对于冤假错案特别关注
  党的十 八 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总 书 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 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在最高人 民法 院的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文章中不乏<<亮剑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人 民法 院纠正冤假错案:勇于担当有错必纠>>、<<坚决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和<<人 民法 院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捍卫公平正义>>等关于纠正冤假错案问题的文章。
  第一巡的法 官,作为中 国的最高司法机 关的公职人员,代 表的是党和国 家,他的话代 表最高司法权威。所以,这是国 家权威机 关对于冤假错案给出的明确态度。
  总 书 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 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 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如同总 书 记所说,冤假错案给每一个受害被告人的家庭带来的灾 难是毁灭性的,从冤假错案发生之日起,这个家庭就在倾其所有为亲人伸 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这一辈子只做这一件事,胡熙吉的三个子女也在倾其所有为父母伸 冤。
  当公平正义闭上眼睛当执 法司法和监 督者丧失法 律信 仰等于宣告法 律死亡了!

  被告人胡熙吉的代 理人:刘泓君
  2022 年元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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