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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章取义错误认定篡改原始证据 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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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lovemm 发表于 2022-4-12 09:0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邵阳市泰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仁向媒体反映: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莲,在(2021)湘0503民初2672号民事案的审判中,故意回避与遗漏应当采信的客观证据,对明显违法无效的证据,未加审理查明便直接采信;而且还篡改原始证据内容,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经孙建仁上诉后,邵阳市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事实与证据如下:

对泰荣公司登记资料断章取义,无视公证事实,错误认定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1、刘莲对被告泰荣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只写明了注册成立及最终情况。而对2016年7月28日、2016年12月28日、2018年1月10日、2018年10月27日的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情况没有审理查明写进判决书。李忠华、孙建堂没有提供出资证明,从来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2017年12月18日泰荣公司股东为刘卫军和孙发展,贺绍友、孙建堂、孙建仁、李忠华在该时间节点都不是泰荣公司股东。

因此,由于法官刘莲对被告泰荣公司提供的登记资料断章取义,造成作为与本案有重大厉害关联的核心关键事实,在判决书中故意回避与遗漏,涉嫌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2、据(2021)湘邵罡证字第6012号公证书所附录像光盘证实:2021年8月9日上午,贺淑娥、贺绍友、李忠华、王立军到会后中途离场。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的直播录像证实,(11月1日10:34与11:57)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宣称他们离场原因是气氛不适合继续开会。二审笔录第9页也证实,贺淑娥于2021年7月15日接到通知,8月9日到会,因为会议没有通知李忠华、孙建堂就中途离开了。

而刘莲在判决书中却表述为:“未参加2021年8月9日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贺淑娥”。未参加会议跟到会后非正当理由离场相差甚远,认定事实与当事人自认事实、公证处摄像光盘记载事实完全不一致,涉嫌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3、该案并无证据证明孙建仁与李忠华就代持关系涉及的出资义务、公司管理、收益归属、股权处置、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约定达成合意。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的直播录像证实:(11月1日11:22)李忠华在庭审中把权利义务约定归结为:盈利了就分享10%的利润,亏了就什么都没有。股东必然承担亏损,无需承担亏损的不可能是股东。泰荣公司成立,孙发展原始取得51%股权,孙建仁51%股权是从弟弟孙发展继受取得。假定2017年泰荣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该决议第6条载明:“恢复李忠华股东身份,确定其所占股份为10%”。而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的直播录像证实,李忠华在一审(11月1日11:17)称其享有的泰荣公司10%股份是由贺绍友与孙建堂各赠予5%。除非有证据证明贺绍友、孙建堂是泰荣公司股东,孙建仁51%股权中有10%来自贺绍友、孙建堂无偿赠予。不然,孙建仁应该持股61%才有代持李忠华10%股份的可能。

而法官刘莲无视上述事实与法律逻辑,直接认定李忠华是股东,孙建仁51%股权中有10%属代持李忠华股份,涉嫌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4、根据(2017)最高法民申909号裁判要旨:(1)是否已经依法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2)股东身份记载是否符合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要式性要求(3)其他股东是否确认其股东身份以及退股事实。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案件,审查的是股东出资和股东身份记载是否满足法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李忠华、孙建堂既没有提供出资证明,也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并且占股51%的孙建仁与泰荣公司都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而刘莲无视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未经审理直接认定李忠华、孙建堂是股东,涉嫌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对违法无效证据未加审理直接采信,篡改原始证据,故意违背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1、根据指导案例10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裁判要旨,与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关法律依据相违背。2017年12月18日,在泰荣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存在:股东名册、章程记载与备案登记的股东体缺席;(2021)湘邵罡证字第6012号公证书所附的录像光盘证实,贺绍友声明自己不是股东,孙建仁也声明当时尚未成为股东;李忠华、孙建堂不具备股东资格;没有股东会议记录,召集和主持违反章程规定等问题。

而刘莲明无视泰荣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辩论意见,未经审理查明,直接采信依法不成立的无效证据,将贺绍友、孙建仁、孙建堂、李忠华直接认定为股东。

2、2017年12月18日,泰荣公司股东会决议第7条原文记载“孙建堂与李忠华项目股份都记在孙建仁名下”,而法官刘莲在判决书第5页第22行将原文篡改为“孙建堂与李忠华在邵阳市泰荣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份记在孙建仁名下”。公司股份大于项目股份,原被告之间没有“项目股份等于公司股份”的约定。本案只涉及泰荣公司股份不涉及宝庆泰府项目股份,而刘莲故意篡改证据内容,进而做出对泰荣公司不利判决。

无视辩论意见涉嫌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股东将个人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公司意志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股东会议是否召开,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得用证据及法律规定加以证明而非主观评判。

而刘莲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即使孙建仁及其名下的隐名股东享有过半表决权,也并不意味着孙建仁个人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作出的个人决策过程就等同于召开了公司股东会议,孙建仁不能以其个人的意志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非法律规定而是主观评判。

2、我国法律没有把隐名股东称为“股东”,而是称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身份,没有依法显名之前,股东身份和所属权利归名义股东享有。假定李忠华是孙建仁名下的隐名股东,在没有依法显名之前,表决权归显名股东孙建仁,非经孙建仁授权同意李忠华不享有表决权。孙建仁作为泰荣公司持股51%的股东,依法按章程享有51%表决权,因此诉争股东会表决结果达到了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而刘莲把隐名股份与显名股份等同,核减显名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而认定2021年8月9日参会股东的表决权未过半,涉嫌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3、根据指导案例10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裁判要旨,从召集程序看,泰荣公司2021年8月9日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按章程规定将会议通知公证送达股东贺淑娥,公证处摄像光盘证实,全体股东到会,贺淑娥中途非正当理由退场,依法视其自愿放弃股东权利,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决议经51%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李忠华、孙建堂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身份才有表决权,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被上诉人对决议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原告提出的其他主张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因此,根据最高法<<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该案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依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被刘莲故意适用法律错误枉法判为无效。

一审判决存在法理逻辑冲突原被告双标裁判涉嫌徇私枉法谁来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书内含双重标准与法理逻辑冲突,选择性对原告做有利裁判对被告做不利裁判,涉嫌徇私枉法。而法官刘莲作为本案审判员,对明知是违法无效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篡改原始证据内容,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涉嫌枉法裁判。

因此,我们希望湖南邵阳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等上级主管部门能够对泰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仁所反映的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和关注,督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莲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彻查。对上述(2021)湘0503民初2672号民事案件依法重审,做出公正判决。还孙建仁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对于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报道!

点评

海!外直播 abre.ai/aa55 禁闻视频 v.ht/xxx8 官员们背后大多有《红楼》,官二代富二代大多已《西游》,地方政府正在上演《三国》,老百姓们只能酝酿着《水浒》,不愧为中国“四大名著”演义历史现实   发表于 2022-7-3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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