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安全网

标题: 河北涞源:徒法不足以自行 当事人12年执行了个“寂寞” [打印本页]

作者: 快快快手    时间: 2022-12-27 12:43
标题: 河北涞源:徒法不足以自行 当事人12年执行了个“寂寞”
  河北涞源县,位于太行山北端,取涞水源头之意。值此隆冬之际虽然时值中午,阳光看似炙热,但天气仍旧十分寒冷。

  来自山东肥城的老张站在自家门口,他的心情同样的冰冷。他已经10多年不能回山东老家过年了,这一切源于自己将亲戚朋友的钱借给涞源当地的一家铁矿企业,虽然最后赢了官司,也向法院交了执行评估费,最后企业破产拍卖了5370万元,但是12年过去了自己的近1000万元借款却只被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个“寂寞”。

  

  案情回顾

  山东籍复转老兵张厚森(曾用名张森,下称:老张)于2006年出借给涞源县圣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宸1000万元,双方打有欠条。该笔款项主要用于矿山的扩大再生产、支付工人工资及电费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

  还款日到期后四年时间里,邓宸除了用圣隆公司的价值100万元矿石还款100万元借款外,其余900万元一直未还。2009年12月3日,老张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圣隆公司所有的窑北沟矿山及其个人占圣隆公司的60%的股权。

  2010年3月15日,老张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保定市中院判决下达《2010保民二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判决老张胜诉并责令邓宸于30日内偿还本金900万元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书下达后的30天内,邓宸并未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偿还欠款。老张再次于2010年11月3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欠款,一并提交了一份于2009年11月做出的关于900万元的资产担保。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保执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邓宸在涞源县圣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60%股权。

  按照属地执行的规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保执字第8号民事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的执行权交由涞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交了7.8万评估费 12年执行了个“寂寞”

  涞源县法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本案。老张于2011年7月6日向涞源县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已经冻结的邓宸占有60%股权的涞源圣隆公司的资产拍卖用于偿还自已的出借款。

  2012年2月21日,涞源县法院给老张下达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费交纳通知书》,要求老张交纳对圣隆公司采矿权的评估费用7.8万元。

  2013年8月26日,邓宸所任法定代表人的涞源圣隆公司的所有资产拍卖成功。拍卖所得5370万元全部汇入涞源县人民法院账户(涞源县人民法院2010涞执确字第06-01-55号裁定书)。

  得知圣隆公司拍卖成功且拍卖费已经划到涞源县法院,老张再次向涞源县法院申请邓宸借款的强制执行。此时,涞源县法院却改变了说法,多次以“只有涉及到圣隆公司的债务可以执行,但涉及到法人代表邓宸的个人债务不能执行,需要进行清算等相关程序”等为理由,不予理会老张的强制执行申请。

  圣隆公司的拍卖款先后被涞源县法院先后分7年时间分别执行给与圣隆公司与债务纠纷的几家公司,目前法院帐户上圣隆公司的拍卖款基本为零,而老张苦苦执行了12年时间,最终只执行了一个“寂寞”。

  多债同权?法院执行标准引争议

  老张认为,涞源县法院称拍卖款所得不能支付邓宸对我的债务,可是在2020年下半年,法院却把本应执行给我个人的款项执行给了其他四家公司,而这四家公司也是邓宸个人借款。按照我的诉讼请求,依照本人的诉讼时间和保全时间等法定的时间效力,均早于其他个人,涞源县法院最终均未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将所有欠款执行于我。

  “我并未要求将公司拍卖所得全部用于执行于我,而是用于邓宸个人所占公司的60%股份的拍卖所得执行于我,于理于法都应该是成立的。对法人邓宸的个人欠债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圣隆公司的欠款执行情况,涞源县法院执行的依据和理由分别是什么,法院需要对此作出详细解释,并对我与他人的差别执行给予明确说法。”老张眼含热泪的称。

  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表示,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涞源县法院声称的邓宸的个人股权不能执行,需要进行清算等相关程序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有不作为嫌疑的嫌疑。张厚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徒法不足以自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规章制度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加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老张称自己会不遗余力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讨自己的执行款,与违法乱纪、知法犯法的个别违法行为人抗争到底。(文/张宸)

  来源:今日快报






欢迎光临 17安全网 (http://17anquan.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