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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常见的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几大风险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2-2-11 19:57
标题: 企业常见的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几大风险行为
2021年1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了一则税务行政处罚公示:依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成天津新东方将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1650元予以补扣。鉴于天津新东方未能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予以补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作出罚款182475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个人所得税除生产经营所得外,其他的个人所得税都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以下为企业常见的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七大风险行为:
1、员工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多处扣除费用标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发放的过节费、免税旅游、高温补贴等人人有份的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公司现金发放或报销的形式,向员工支付超标准的车辆补贴、通讯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公司为员工报销的MBA、EMBA等社会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费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以社会公众为对像,随意发放的促销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在年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期间,向员工家属赠送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个人股东在公司借款逾期,既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也未归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 admin    时间: 2022-2-11 20:17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其中,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第四次修改,并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多项支出可抵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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