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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房管局:有一百种办法对付举报者,轻松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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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快快快手
时间:
2022-1-3 14:49
标题:
泰安市房管局:有一百种办法对付举报者,轻松做到了
我是泰安市华新山水居一名买房者,姓李,电话15966019756,于2016年在本地一个据说是最高档的小区买了房,2017年业主们交房后即开始维权,因为与当初开发商承诺相差太大且物业费奇高物业服务水平极低。
18年11月在我不断的坚持下终于在泰山区房管局物业办见到了小区15年开发商作为招标人为小区做的前期物业招投标资料,从中找到了很多违规行为,自此开始去信访部门反映,一年了也没给个合理地答复,信访科长口头告知我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我要求出具书面不受理告知书,就躲窗口里面的屋子里不出来了;纪委举报石沉大海,打电话过去让等着,至今受不受理都不知道;12345投诉说走信访的事情不受理;其他网站、领导信箱都没结果。没办法,征求了多位律师的建议,让我直接给泰安市房管局(后更名为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对所提问题进行答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如果不进行答复可以起诉,并告知这是我的权利。我发了两次举报投诉信,大半年了没有任何答复,无奈只得起诉。
我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好合同及委托书,在开庭前几天委托律师告知我,他们与被告签了委托协议,让我另寻委托,律师知法懂法、房管局作为政府机关却能光明正大做这种违法之事?我无奈只得再找律师代理。
一审判决:“被告市房管中心未就原告举报信进行答复,确属不当,本院予以指正。依据《中华人儿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驳回原因有:,一是我不是招投标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没有资格进行起诉,二是诉讼时效超期。我不服提起上诉,一审泰山区法院就是不将我的上诉材料转到二审中级法院,在我强烈要求下压了四个多月才转。二审在我提出反诉意见后依然维持原判。打官司本就为了公平公正的结果,一审却来了个不痛不痒的指正,既然没回复不作为就该确认其违法,真是呵呵了。
经过几个月的思考并征求了多位律师的建议后又提出了再审申请,再审判决不提诉讼时效超期和我不是招投标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的问题了,依旧是没有资格进行起诉。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站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我将一二审的判决理由进行了反驳,省高院也认定了我的反驳理由,却可以再随便找个理由驳回我起诉?投诉举报泰安市房管局不作为,业主居然没有资格,而宪法明确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山东省高院法官是何方高人居然敢与宪法相背?
小区物业招投标资料造假、五星级标准最高只能达到三星级、不符合招标条件的物业中标、物业费超出了政府定价等等问题,市房管局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在评标情况说明监督人处签字予以确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上法律法规哪条哪款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投诉举报、政府部门不作为没有起诉资格?
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资料在房管局备案后方能领取《预售许可证》,这是开发商向购房者售卖的前提条件,泰安市房管局本应在职责范围内为老百姓把好关,却与开发商同流合污,将购房者利益和本职工作置于何地?小区最高只达到三星级标准,比距离本小区200米的同区位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小区同期售价每平贵三千多,相当于每户大几十万的差价,整个小区就是数以亿计。掏空六个钱包求亲戚告朋友凑够了首付、人生半辈子还房贷,终于盼到交房却开始了糟心的维权。我不想购房者买房即维权重复我现在的糟心事,让消费者行使该有的权利,希望政府部门履行该履行的职责,让“为群众办实事”不再是句口号。
举报三年多,泰安市房管局至今不回复不处理,真是有一百种办法对付举报者,并且轻松做到了。请问:天理何在?职责何在?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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