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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次蒙冤入狱无结果:我到底犯没犯法?犯的啥法?犯多... [打印本页]

作者: 快快快手    时间: 2021-12-4 22:38
标题: 两次蒙冤入狱无结果:我到底犯没犯法?犯的啥法?犯多...
  两次蒙冤入狱无结果:我到底犯没犯法?犯的啥法?犯多大法?

  刘阿明职务侵占一案无罪刑事申诉书及无罪证据

  事实经过:申诉人刘阿明于2011年12月15日当选村主任,2014年6月2日商州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王红召等人说我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让我交代收取中铁十二局两万元的事,当时我想着自己光明磊落,任村主任两年半来垫付村委会因公花费、修路六万余元收入仅两万余元都没报帐,更没啥见不得人的事,如实交代了和其他村干部一块领的这三笔钱外,还反眏了村里的实际情况:村委会债务多无积蓄,谁当村长谁负责筹钱办事;我任村主任两年半来给村民修路、办事花费六万元左右,至今收支一分钱没报过账,更没有从镇财政所领过一分钱的办公经费。这些广大村民、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人人皆知。笔录做完后办案人员和我去了我的家里,拿了我两年多的因公花费票据和收支流水账,回到公安局后又做了一遍上述笔录,并复印了收支账本,最后当场把票据和账本封存于经侦大队办公室直接宣布刑事拘留。关押11天后办案人王宏朝拿着商州区检察院“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批捕、立即释放”要求贾章存办理了取保。半年后王宏朝又通知我谈话,2014年12月15日上午我去公安局没见到办案人员,下午在经侦大队办公室我又将收支情况说了一遍,谈完话后他们又变更以职务侵占罪当场宣布逮捕。账本和票据扣押一年后因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找不到有罪证据,2015年6月2日早上商州公安分局王宏朝和几个办案人员来看守所过问我经手的流水账和票据,当时我说:“你们明知我因公花费六万多元一分钱没报销,收了仅两万多元,有意把收支剥离,以收钱为由关押了我,那就直接起诉好了,何必过了一年又来过问我给村里的花费。这好比把人都枪毙一年了才来找证据自圆其说一样。”僵持到下午我不开口,明知他们在恶意制造冤假错案,想想还是如实再说一遍,早点出去才对。由于当时立案标准是一万元,所以他们从六万余元花费中选择性的认可了13895元,“定罪14501元”。2015年8月3日移交法院起诉,2015年9月16日开庭审理,开庭前一位亲戚和律师对我讲“招呼打好了,你的事咋回事咱们都心知肚明,法庭上不要和法官争执,人家说啥就是啥,态度好点,庭审结束后判缓刑就把你释放了”可是我还是按捺不住情绪在法庭如实陈述:“办案人员明知我村实际情况、明知我因公花费六万多元收支一分钱都没报账,为啥只字未提?任何违法犯罪都有受害者,该案中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呢?非要把财务管理不规范定成我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问的大家哑口无言。李书良律师也证明了我的大量花费。刘远尧法官说“把律师证实刘阿明的花费5178元和公安局证实的13895元共计19073元核减后就不够一万元的立案标准了,这都关了十个多月了咋判决呢?”最后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由于换押证是8月4日到11月3日,奇怪的是开庭前半年多李书良律师都没来过看守所找过我,反倒在11月2日来看守所要求我写认罪书:“你的情况咱们都知道,我都不敢给你做无罪辩护!给你说好的不要在法庭上争执、说实话,法官说啥就是啥,你闹得现在人家无法宣判,你不写认罪书就继续关着受罪,你按照我写的抄一遍争取早点出去再说”无奈之余我用别扭的字迹违心的抄写了认罪书,可是到了2015年11月27日商州区法院还是判不下来,法院人员又一次要求贾章存取保了我。直到2016年6月2日取保半年多后商州区检察院(商区检撤诉2016--1号)以所谓“新刑法实施而不够罪”为由而撤诉,商州区法院枉法裁判:在没有确认侵占数额及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准许撤诉,并于2016年6月14日签发刑事裁定书。后任村干部多次要求我报账,为了申冤留证一直没有报账,家庭实在困难、无奈至极于2021年5月和村委会核对后报了五万元因公花费,证据附后。

  无罪申诉理由:

  一、商州区公安分局立案、办案程序违法:

  2014年6月2日商州公安分局在明知我因公花费六万余元一分钱没报销、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以我领取两万元协调费没有“追查赃款赃物去向”就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并刑拘,羁押11天后要求贾章存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变更为28396元“职务侵占罪”执行逮捕;“冤案”形成一年后的2015年6月2日又从申诉人六万余元因公花费中“认定”13895元合法支出,以职务侵占14501元移送审查起诉,前后矛盾、疑点重重足以证明立案办案程序违法。

  二、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存在失职渎职、超期羁押:

  商州分局补充侦查后“认定”13895元合法支出,以我职务侵占14501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然以28396元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3日诉至商州区人民法院。商州区检察院明知我没有犯罪事实、商州区公安分局非法立案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强加罪名起诉,羁押232天存在失职渎职、超期羁押97天却没有相关批准文书。

  三、商州区人民法院存在失职渎职、枉法裁判、超期羁押:

  换押证为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2015年9月16日开庭,法官明知案件真相却没有当庭宣判,也没有认定任何事实和是否犯罪?犯啥罪?侵占多少?拖到2015年11月27日法院羁押116天后要求贾章存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超期羁押24天没有批准文书,又拖到2016年6月14日裁定准予撤诉。

  五、商州区公、检、法结论相互矛盾枉法裁判,申诉人应属于事实无罪:

  1、刘阿明任村主任期间村委会开支几乎全部由其垫付:收取仅2.8万余元,而垫付支出高达六万余元,因客观原因都没有报账,主观上完全没必要“职务侵占”,这一点刘二村广大村干部、夜村镇财政所及一审法院内卷宗“村文书刘建盈证言”等均可证实;故刘阿明没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应属事实无罪。

  2、商州公安分局2014年6月2日以刘阿明涉嫌两万元受贿罪立案并刑拘,冤案形成一年后2015年6月2日又从申诉人六万余元因公花费中“认定”13895元合法支出,以刘阿明职务侵占14501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结论前后矛盾。

  3、2015年8月3日商州区检察院超期羁押数月后,经商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后明知公安人员非法立案、办案,却坚持以刘阿明职务侵占28396元起诉。

  4、商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无法宣判,超期羁押、取保半年多后枉法裁判:在没有认定侵占数额及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允许商州区检察院以“法律发生改变不够罪”为由撤诉应属于枉法裁判,商洛中院、商州区法院、检察院均对刘阿明及其辩护人提交的大量无罪证据不落实、不认可、不采纳;对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交证据”却“深信不疑”,因商州分局多次拒绝律师阅卷,379页侦查卷宗在市、区法院案卷内看不到一页,恳请贵院调阅侦查卷宗、维护申诉人合法权利,落实律师调阅侦查卷宗。

  六、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撤诉决定书;商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均适用法律错误:任何违法犯罪都应以事实为依据、商州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均以“法律发生改变不够罪”为由撤诉、裁定应属于冤案形成后的狡辩和借口。

  综上所述:基于我村实际情况,为了保留证据伸冤,我负责的村委会因公收支至今没有报账,我的行为应属于违反财务制度;该案的焦点应该是刘阿明有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而不是什么“法律发生改变不够罪”,没有犯罪事实何需法律依据?恳请依据商州区法院卷内00006页移交清单调取商州分局(42+83+11+143)379页侦查卷宗,查明事实、还原真相、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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