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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逆向行驶者造成交通事故,让正常行驶者负交通事故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快快快手    时间: 2021-3-11 18:03
标题: 逆向行驶者造成交通事故,让正常行驶者负交通事故责任...
  情况反映

  反映人:臧廷永,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会龙镇臧寨村桥上19号,系皖KE2288车驾驶员,电话18655818155

  事故发生在2018年2月18号(也就是大年初三)深夜23时许。吴宝东一人驾驶机动车从浙江湖州织里镇赶往安徽阜南公桥老家,总路程600多公里,大慨需要7个多小时,从公安眷属问话笔录和两车相撞杀伤力及现场勘察平面图,有两车不同受损角度, 还有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中撞击后其车辆180度旋转的方向和占道的地理位置,把反映人车辆撞到离公路一米五致两米远左右,事故发生时被反映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从这明显可以看出吴宝东一人连续驾驶7个多小时的车辆,其存在严重疲劳驾驶、超速驾驶、逆向行驶事实。

  2、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道路是相反方向两车道(道路宽6米50)。两车道之间有中心线相隔。事故发生时,反映人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规则靠右正常由西向东行驶。反映人在与吴宝东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相遇前不到10米左右,被反映人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突然跨越道路中心线直接撞到反映人正常行驶车上,在这一刹那间,反映人是不可抗拒的一个情景。而从两车相撞的位置和两车相撞造成的双方人员车辆伤损情况以及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确定,吴宝东在事故发生时的逆向行驶的事实

  1、请求撤销“南公交事认字【2018】第111号”与“阜公交复字【2018】第2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反映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南公交事认字【2018】第111号”与“阜公交复字【2018】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

  1、根据201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查清肇事者成因、是否疲劳、超速鉴定、是否有刹车痕迹鉴定、超车时逆向可存在事实等。阜南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并没有这些事实法律依据。在复核时阜阳市交警支队也没有对事故成因、车速鉴定、相关法律依据核实事实。也没有查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为这些对责任的认定很重要。而“南公交事认字【2018】第111号”与“阜公交复字【2018】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没有查清这些事实,因此,“南公交事认字【2018】第111号”与“阜公交复字【2018】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

  二、被反映驾驶人吴宝保在事故发生时逆向行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

  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八条:(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逆向行驶。在本次事故中,如果被反映人不是违反了以上交通法律、法规规定”通行原则”、;路权原则、疲劳驾驶,在与相遇对向会车时,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时,那么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同时,如果被反映人驾驶的车辆制动合格,那么被反映人不是疲劳驾驶、困倦瞌睡,看见对相车辆紧急制动、靠右行驶,本次事故也能避免发生。被反映人违反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逆向行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因此,被反映人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2018]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反映人正常行驶车辆、超载过错行为所导致,反映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使用法律错误。

  1、本案并不是因“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因一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在本次事故中反映人虽有超载行为,是按照交通规则靠右正常行驶。反映人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但超载通常不会导致该次交通故发生。反之,《如果把反映人的行为换成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作为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还会发生》。反映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为靠右行驶,也是符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如上述,反映人却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如果不是被反映人违反交通法规逆向行驶的行为,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根据[2018]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反映人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碰撞到相对行驶反映人的车辆上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第二项,而[2018]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反映人违法过错行为所导致,反映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使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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