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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曝:贵州省晴隆县某单位故意包庇偏袒充当黑恶势力保... [打印本页]

作者: 快快快手    时间: 2020-12-31 00:00
标题: 网曝:贵州省晴隆县某单位故意包庇偏袒充当黑恶势力保...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黄河浪(电话:18386430568)是本案受害者之一,。我家离张冠红家的大约有500米,事发当天我请黄总、刘宁帮我去两三公里远的养殖场盖瓦。下午6点左右才回到家里做饭吃,这时张冠红打电话给我去他家签协议,做好饭后。我独自一人拿着两份协议书骑踏板车去张冠红家签协议。骑车去张冠红家的半路,大约250米,就看到张冠红带着一大帮人拿着凶器,气势汹汹的冲我跑来。我见势不妙,赶紧调头往家跑,他们就在后面猛追。此时,我听到张冠红说:“协议不签,赶紧帮老子把墙拆掉”。张冠友抢过她弟媳手里的钢钎说:“把人打倒再拆墙”。就一帮人猛追打我,直至冲进我家中打伤我。在我不猝不及防情况下,张冠友就对准我的头部打了一钢钎,当时头部鲜血直流,家里一片狼藉,一片惨像。他们还穷追不舍追打着我,家中躲不住又从家中追打出来,我逃命中捡起门口一把拌砂浆用的锄头自卫还击打向张冠友的手臂。我又被张冠红捡起手推车的车轮毂,砸向我腰部,我当时就被砸倒在地。一大帮围着我不停的乱打,我全身都被打伤,中途我听到黄圣豪的声音,他说:“有什么事好好的讲,不要打人”。接着黄圣豪也被打。过一会儿,我又听到黄总说:“你们要把人打死才心够不是”。这帮人又去围打黄总去了,我就从地上爬起来趁机往煤检站方向逃命了。当时鞋子被打掉了,赤着脚,手机也不知被打在哪里去了,跑到煤检站上面一户人家路口,有好心人路过,他们看到我当时那可怜的惨像,满脸是血,二话不说的喊我上车,送我去医院救冶,在去医院的途中,我在朱家丫口才借别人的电话报警。很明显是黑恶势力几十人冲打进我家,还把我兄弟打伤,但是被某些不称职的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人为

  主观的改成了一个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结果,将案子反着办,为黑恶势力撑腰,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一、公安机关存在偏袒、草率、渎职行为,袒护黑恶势力、不公正办案。

  1、张冠红家离我家大约500米的距离就有三个监控,所以这三个监控就可以查明这件事的真相。可是我多次向公安侦察人员申请调取监控视频,却遭到无理的拒绝,后来,被黑恶势力之首张冠红请技术人员来打开当时的监控观看,发现对他们这些黑恶势力不利了,直至最后消毁了这些监控视频,这些充分的体现了公安侦察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包庇、偏袒,销毁证据,不公正办案,监控就像人的眼睛,监控之下的蛛丝马迹就是查清一个有关案件的关键依据。可是由于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直接导致了这一关键致命证据的丢失,将整个案情断章取义,将案子反着办,说我们故意伤害对方,明显有监控视频可以调取,但是在黄河浪多次到派出所申请调取事件现场的监控,派出所副所长陈洪态度蛮狠,说“我们办案不需要你们安排、指挥”,直到后来在庭审现场才出具一个已经不能调取监控视频的情况说明,直接成了恶势力犯罪的帮凶、保护伞。

  2、打人现场就在我家里,为什么要偷换概念,含糊其辞,断章取义。证人刘美桃当时还在坐月子,可听到楼下有惨烈的打斗声,才下楼口来,用手机拍下的血腥场面和黑恶势力头目张冠红的母亲在我家里放口大骂,拿凶器打砸我家的财产,迟迟喊不出去的视频。为什么不深入调查,还置之不理。

  3、承办人员收回的凶器数量,凶器特征,凶器指认,凶器上存留血迹为什么不记载?为什么消毁这些铁证?一直不拿上案桌,难道怕上面这些铁证揭开他们偏袒、包庇、为黑恶势力做保护伞的丑陋面纱吗?在黄总被对方打得头脚受伤严重,身体严重不适和急需到医院进行治疗的情况下,没有允许黄总先去医院进行治疗,而是把黄总扣押在莲城镇派出所审讯室里进行长时间审讯,当我们聘请的律师要接见在看守所被关押的黄总之前,陈洪却私底下要求律师劝黄总认罪,企图让黄总早早认罪结案,请问作为一个办案机关的领导,在证据收集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的时候就武断这样操作,符合办案程序吗?作为一个执法部门的领导这是尊重法律、依法行政的表现吗?

  二、晴隆县检察单位不客观公正办案,仅凭公安移交的错误结论,一边倒的支持原告方,践踏了法律的客观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到以下几方面。

  1、晴隆县检察官对此案也没有深入调查过,反而不闻不问,仅仅是拿到晴隆县公安侦查人员的移交的一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结论,盲目草率、一边倒的提起公诉。

  晴隆县检察机关在公诉材料中这样写到张冠红家人与黄河浪家人在争议保埂处争吵,黄总用铁质水管剁刘春兰。此事纯属虚构,不然这个位置就在瓷粉厂李春家的监控对面,如有此事,监控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张氏黑恶势力团伙所站的位置。说黄总用铁质水管剁刘春兰,监控下就能看得清清楚楚,检察官只听张冠红家糊言乱语就栽赃陷害黄总,这就是不调取这些监控的真实原因。由于晴隆县检察单位人员,官官相护理,将错误进行到底,对于我受害方的每一项指控都不是客观的。在庭审调查中,公诉人的回答辩护律师指出的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情况。公诉人只出示侦查机关的不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如果情况说明这么好使的话,根据公诉对抗原理和对等原则, 法庭是不是也该让被告人自己也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或说明被告人无罪,那岂不是《情况说明》能够让天下的坏人都诚为良民吗?真是荒唐至极呀!

  三、晴隆县法院的两次庭审,也不能客观公正办案,具体如下:

  1、两次庭审的两位主审领导在开庭之前,我也有多次当面或电话申请他们带法警来现场深入调查,查明事情真相,做出公平、公正办案。但都遭到拒绝,证人刘美桃提供的证人证言、手机录音、手机照片、手机视频。对我方提供的铁证装聋作哑,反而将黑恶势力团伙人员的谎言当作圣旨一般的证词,就算是圣旨也要考究一下看看是不是假传的啊,

  2、晴隆县法院领导如果不能掌握法律的天平,可以为所欲为,人为的操作案件往一个错误的方向发展,那么所有的诉、辩、审全都失去了意义,最终成了《葫芦镇判断葫芦案》错案、假案、冤案。此案中,一审法院主办领导还利用他的影响力,委托他的拜把兄弟刘刚说:“只要我拿钱给他转给他哥岑某席,岑某席会看着办的”,当时处于救弟心切,又不懂办案规则,于是就这样被岑某席和他的拜把兄弟刘刚合起来诈骗了我10000元钱。

  3、2019年6月5日,贵州省晴隆县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黄总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及附带民事赔偿。后因不服贵州省晴隆县法院作出的9号判决,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历长达5个多月的漫长仔细的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黔西南州中院作出(2019)黔23刑终208号判决,以“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晴隆县法院(2019)黔2324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晴隆县法院要求重审。2020年6月24日,晴隆县法院对此案重新开庭进行审理,又经过了5个多月的漫长等待,直到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晴隆县法院作出(2020)黔2324刑初1号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黄总有期徒刑三年及附带民事赔偿。原本以为黔西南州中院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作出否定后,晴隆县法院重审会仔细查清事实真相,纠正原判的错误后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可是经历了5个多月漫长的等待后,在原告方没有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一错再错,将错就错,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在二审的黔西南中法院已经否决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晴隆县法院在重审后,依然顽固的坚持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黄总3年有期徒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在重审中,原告方和公、检、法部门均没有提出什么新的实质性的证据,也不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选择采信原告方临时去村委会补盖章提供一些假证、伪证,而对于被告方提供的新证据和代理律师在庭审上提出的不能搞有罪推定,没有切实的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刘南为黄总所伤,请立即无罪释放黄总的合理合法诉求置若罔闻。司法公平、公正已经被晴隆县的公、检、法部门践踏得一文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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