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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一些忽悠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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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9-5-11 13:09
标题:
套路贷的一些忽悠手法
所谓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目前,有些“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套路贷”犯罪的一些特征主要有:
1: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
2:可能具有“诈骗”性质。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3:催 收手段具有强制性。
往往以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制造资金流水痕迹。
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部分钱款。
6: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
在2017年,深圳曝光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首先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在借款人上钩后,随即安排团伙成员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同时,为后续的虚假诉讼做准备,该团伙相互配合,通过交替转账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账户。接着,该团伙成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取现的资金由作案的同伙分赃。
随后数日,该团伙会安排业务员打电话给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接着再安排业务员冒充出资人打电话给借款人,以查询到借款人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以向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向借款人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
为避免“套路贷”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
1:不去无资质的小额贷公司借款,警惕打着咨询公司、资金管理公司的幌子来从事小额贷的公司。
2:有资金需求时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文本,并留存借款合同,切忌签署空白合同。
3:如果发生暴力索债等行为,要注意留存证据,克服恐惧心理,在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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